當事人:湖北商貿學院?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52420000760657689J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陳卓國
2024年3月12日,本局執法人員在對當事人食堂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其三防設施不到位,執法人員利用“湖北智慧市場監管平臺”手機監管端在現場對其進行責令改正,同時執法人員與當事人的現場負責人在手機端簽字確認。2024年4月1日下午,我局執法人員再次對其亮明執法證件后對當事人開展日常監管檢查,在該學院食堂后廚、餐廳及洗消區檢查中發現問題如下7個方面的問題:1、操作區內部分吊頂設施脫落,一樓后廚最左側與室外通風處窗戶安裝排風扇空隙過大未起到“防蠅、防蟲、防鼠”作用,部分排水溝與管道連接處縫隙超過8㎜以上;2、操作區的操作臺面及調味料貨柜部分食品原料、非食品相關用品及個人物品(面包、雪糕、冰激凌等)存在亂擺亂放現象;3、操作間的水池未標明清洗功能標識,部分餐具與蔬菜混用水池;4、二樓后廚人員通道走廊地面有煙頭;5、二樓主食庫米、面、油沒有離墻貯存;6、二樓通向一樓樓道處隨意堆放餐飲用預包裝原輔料。同時我局執法人員要求查驗當事人食品安全副校長、食品安全員落實主體責任“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的工作記錄情況,食品安全員張漢能和王芬當場提供了4月1日的日管控記錄、3月最后一周的周排查及3月份月調度中均沒有記錄自查問題及整改措施。涉嫌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員每日根據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時上報食品安全總監或者企業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的規定,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4月9日經本局批準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2024年4月7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錄入“湖北智慧市場監管平臺”手機企業端的企業自查日管控時,發現當事人仍然存在日管控落實不嚴,形同虛設,拒不改正的行為。
經查,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員每日根據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時上報食品安全總監或者企業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的規定,構成了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行為。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及經營許可情況;
2、法定代表人陳卓國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3、現場檢查記錄、現場檢查筆錄各1份,證明執法人員3月12日、4月1日對當事人現場檢查情況;
4、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
5、現場檢查照片23張,證明當事人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及發現當事人問題情況;
6、當事人整改報告1份,證明當事人對問題的整改情況;
7、當事人3月12日、4月1日自查日管控記錄照片4張,證明當事人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情況;
8、委托書1份,證明被委托人受委托權限。
上述證據材料均由證據提供人簽名或按手印認可。
2024年4月12日,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咸安市監罰告〔2024〕47 號)。當事人自愿放棄陳述、申辯權,并在送達回證上簽名確認。
鑒于當事人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且主動交待違法事實,及時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主動承擔責任,具有法定從輕或減輕情節。根據《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規則》第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三)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五)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根據《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處以10000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湖北咸寧農村商業銀行金桂支行(收款單位:咸寧市咸安區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戶:82010000000150995)。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咸安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咸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咸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