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高新溫泉麥滋喜蛋糕店
經營者:肖林鋒
2022年3月31日,我局收到一份投訴:投訴人于2022年3月31日,因朋友過生日在該店購買了蛋糕,拿到后發現蛋糕上面居然放了金箔。在網上查詢到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金箔不得作為食品添加劑進行使用。2022年4月2日,我局執法人員在收到投訴后對位于咸寧大道717-1、717-2的高新溫泉麥滋喜蛋糕店進行檢查,執法人員在操作間內貨架第二排發現一瓶裝飾金箔,狀態:開封,凈含量:2克/瓶,執行標準:GB/T2069-2008,儲存條件:密封避光陰涼處,使用范圍:僅限裝飾,使用方法:用竹夾,生產商:南京永箔金箔場,保質期:3年,生產日期:2021年11月25日。經報局長批準當場對裝飾金箔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當事人生產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化學物質的食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遂于2022年04月02日報經區局批準立案調查。
2022年4月11日,我局執法人員對高新溫泉麥滋喜蛋糕店負責人肖林鋒進行調查詢問,當事人承認在蛋糕表層使用裝飾金箔的事實。經詢問得知,投訴人黃先生購買的帶裝飾金箔的蛋糕售價為158元,另外由于當事人使用裝飾金箔制作蛋糕的顧客需求量少且沒有做銷售臺賬,故使用裝飾金箔制作的蛋糕的銷售總金額無法計算。
上述的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投訴工單1份,證明案件來源情況;
2.?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登記和生產經營許可情況;
3.?當事人的經營者肖林鋒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身份;
4.?現場照片2張,證明現場的檢查情況;
5.?咸寧市咸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咸安市監強制【2022】46號)及財物清單各1份,證明我局將裝飾金箔扣押;
6.?咸寧市咸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咸安市監延強【2022】46號)及財物清單各1份,證明我局將裝飾金箔延期扣押;
7.?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明現場的檢查情況;
8.?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生產經營添加裝飾金箔食品的基本情況;
9.?當事人提供的采購裝飾金箔交易憑證1張,證明當事人購買裝飾金箔的渠道事實;
10.?以上證據材料均由證據提供人簽名認可。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的規定,屬于生產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化學物質的食品的行為。
2022年5月18日,我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咸寧市咸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咸安市監罰告〔2022〕96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的要求。
2022年6月20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咸安市監處告【2022】12號)。當事人現場簽收,表示要以書面形式提出陳述申辯。2022年6月20日,當事人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內容如下:我是肖林鋒。1、事情發生至今,一直在積極配合貴單位的調查。2、投訴人打電話過來以后,我們是第一時間在電話里與投訴人商量好協商處理完善,達成了一致和解。3、我們店鋪目前營業時間很短,生意很差,每天賣幾百塊錢,一直處于虧損。4、個人目前實際情況屬實困難:一、剛營業不久,不到2個月時間,合伙人見生意不好、就開始扯皮、鬧矛盾出現糾紛,要求撤股。二、這幾年,這個疫情一直反反復復,整個大環境經濟都差,對于剛起步創業來說,生意很難經營維持下去。三、店門口修路,前后修了幾個月,門口至今都有東西在被擋著,每天路上人都見不到,加上夏天天氣炎熱,耽誤幾個月經營,白白損失幾個月房租。四、2個孩子讀書,父母60多歲年紀要撫養,對于農村出身條件的人來說條件本身就困難,目前又處于這個掙扎的邊緣。五、最近發生了車禍。六、房東最近又催提前交房租,還在拖延,實在沒辦法就只能關門了。5、對于剛創業來說,確實困難,本人在此請各位領導,相關部門給予從輕、減輕處罰。針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我局決定不予采納。理由如下: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嚴厲查處生產經營含金(銀)箔金(銀)粉類物質食品違法行為,市場監管總局、農業農村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及海關總署四部門聯合制定并發布《查處生產經營含金銀箔粉食品違法行為規定》,已于2022年7月12日起施行。金銀箔粉未列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不屬于食品添加劑,不是食品原料,不能用于食品生產經營。
結合當事人實際情況,依據《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規則》第十二條第(三)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三)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的行為給予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裝飾金箔1瓶;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58元;
3、罰款人民幣100000 元。
上述罰沒款合計人民幣100158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信合金桂信用社(區財政局附樓一樓大廳),戶名:咸寧市咸安區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賬號:82010000000150995。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將每日按照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咸安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咸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咸寧市咸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4月3日
(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