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肖志星
經營場所:咸寧市高新區橫溝橋鎮佳盛小區
2022年02月21日,本局執法人員到肖志星經營的高新麥子熟了烘焙坊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店操作間工作臺有1散裝塑料袋裝有“食用閃粉金粉”5g,經報局長批準當場對“食用閃粉金粉”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2022年03月08日,本局執法人員對肖志星進行詢問調查時,肖志星承認在蛋糕底座旁及蛋糕奧利奧餅干上面使用“食用閃粉金粉”涂抹、寫字的事實。
肖志星在生產食品過程中摻入食品添加劑以外化學物質,構成了生產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化學物質的違法行為。本局于2022年5月13日給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咸安市監處罰【2022】79號),因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履行該行政處罰決定,本局于2022年11月29日向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履行催告書(咸安市監罰催【2022】02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仍未履行。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1日向當事人下達行政裁定書(【2023】鄂1202行審25號)。當事人未履行該行政裁定書。
因肖志星門店已轉讓,無法聯系當事人,2023年8月30日,我局向當事人住址郵寄送達咸寧市咸安市場監督管理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告知書(咸安市監列嚴告【2023】04號),因當事人外出打工郵件被退回。2023年9月12日我局在咸安區政府門戶網站公告送達咸安市監列嚴告【2023】04號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告知書,在公告期限內,當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亦未提出聽證要求。
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規定,你的行為屬于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應當實施聯合懲戒。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需要實施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的,參照本辦法執行”的規定,現決定將你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即日起公示期為三年,期滿后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應管理措施。
你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咸安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咸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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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寧市咸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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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