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公汽副食
經營者:陳玉連
2023年3月15日,本局收到浙江明信實業(yè)有限公司(安城飛)的投訴舉報,稱位于永安大道34號的公汽副食經營銷售假冒的“潔麗雅”郁金香毛巾禮盒。當天下午,本局組織執(zhí)法人員前往公汽副食開展執(zhí)法監(jiān)督檢查,現場檢查發(fā)現當事人店內庫存有“潔麗雅”郁金香毛巾禮盒、禮盒提袋3200個。執(zhí)法人員現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救助途徑后,依法對上述“潔麗雅”郁金香毛巾禮盒400個采取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潔麗雅”郁金香毛巾禮盒2800個采取查封的行政強制措施。當事人涉嫌銷售侵犯“潔麗雅”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依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2023年 4?月 21日,經咸安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批準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店里銷售的“潔麗雅”郁金香毛巾禮盒和禮盒提袋,是當事人在京京湖北紡織有限公司進購的,從當事人提供的進購記錄統(tǒng)計出,從2022年6月22日至2023年1月底,當事人在京京湖北紡織有限公司進購“潔麗雅”毛巾、郁金香毛巾禮盒及提袋8620套,其中手機微信支付的6620套,金額為152280元,現金支付的2000套,金額為 44000元,共計:196280元。
另查明,京京湖北紡織有限公司提供銷售給當事人的記錄統(tǒng)計出,從2022年6月22日至2022年12月29日,銷售給當事人“潔麗雅”毛巾、郁金香毛巾禮盒及提袋6270套,金額為147480元。當事人現金支付給京京湖北紡織有限公司的品名、數量和金額,京京湖北紡織有限公司未提供。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提供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經營資質情況;
2、當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身份情況;
3、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明執(zhí)法人員現場檢查及查證當事人店里銷售的“潔麗雅”郁金香毛巾禮盒和禮盒提袋的事實情況;
4、當事人(陳玉連)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進購、銷售“潔麗雅”郁金香毛巾禮盒和禮盒提袋的相關事實情況;
5、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咸安市監(jiān)強制【2023】06號)和場所/設施/財物清單各1份,證明執(zhí)法人員在檢查現場對涉案產品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及數量、規(guī)格等情況;
6、當事人提供的“潔麗雅”毛巾、郁金香毛巾禮盒和禮盒提袋的進購記錄1份,證明當事人進購“潔麗雅”毛巾、郁金香毛巾禮盒和禮盒提袋的事實情況;
7、投訴人(安城飛)身份證復印件1份、浙江明信實業(yè)有限公司對其授權的授權委托書1份、申請書1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1份、商標注冊證復印件1份和浙江明信實業(yè)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1份,證明投訴人的身份和投訴舉報事實的相關情況;
8、京京湖北紡織有限公司負責人(黃華平)的詢問筆錄1份、京京湖北紡織有限公司與公汽副食交易記錄1份,證明京京湖北紡織有限公司與當事人之間開展“潔麗雅”毛巾、郁金香毛巾禮盒及提袋經營的相關情況事實;
9、浙江明信實業(yè)有限公司對在當事人店里銷售的“潔麗雅”郁金香毛巾禮盒和禮盒提袋的鑒定報告1份,證明當事人銷售的“潔麗雅”郁金香毛巾禮盒和禮盒提袋系假冒浙江明信實業(yè)有限公司廠名、廠址、“潔麗雅”注冊商標的產品的事實情況;
10、京京湖北紡織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筆錄1份,京京湖北紡織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1份,潔麗雅品牌授權書、線上授權書復印件各1份,潔麗雅品牌2022年度經銷協議復印件1份,京京湖北紡織有限公司與浙江潔麗雅針紡織品銷售有限公司的賬戶交易明細5張,現場檢查相片8張,證明京京湖北紡織有限公司經營銷售“潔麗雅”郁金香毛巾、禮盒和禮盒提袋的事實情況。
上述證據材料均由證據提供人簽名(或蓋章)認可。
2023年6月20日,本局執(zhí)法人員直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咸安市監(jiān)罰告【2023】50號)給當事人,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當事人銷售侵犯“潔麗雅”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規(guī)定。
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辦理期間,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及時開展整改,違法行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調查期間能及時提供店里銷售的“潔麗雅”郁金香毛巾禮盒和禮盒提袋的進購記錄、支付憑證記錄等證據材料。當事人能說明提供者,銷售的毛巾是“潔麗雅”毛巾,不知道毛巾禮盒和禮盒提袋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條規(guī)定,依據《湖北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規(guī)則》第十三條第(三)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三)、積極配合市場監(jiān)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的”的規(guī)定,經綜合考量,本局依法對當事人的行為給予減輕處罰,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假冒“潔麗雅”郁金香毛巾禮盒、禮盒提袋3200個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湖北咸寧農村商業(yè)銀行金桂支行(區(qū)財政局附樓一樓大廳),戶名:咸寧市咸安區(qū)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82010000000150995。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本局將每日按照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如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咸安區(qū)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咸安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
咸寧市咸安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0日
(市場監(jiān)管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