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交通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組織擬訂全區交通運輸發展、產業政策和規范性文件,指導全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和行業有關體制改革工作。 (二)負責全區交通運輸行業管理,承擔協調服務鐵路、郵政等工作,承擔涉及全區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工作,承擔交通運輸行業統計工作。 (三)擬訂全區公路和水路等行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措施并監督實施,參與擬訂物流業發展規劃,擬訂有關政策和措施并監督實施。 (四)負責全區公路和水路等旅客運輸、物流市場、車船維修檢測、機動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運輸服務等行業管理;組織協調關系國計民生的重點物資運輸和防汛、春運等緊急客貨運輸;協調處理各種運輸方式之間、運輸部門之間、運輸部門與其它部門之間的關系,全面承擔區級交通運輸行業行政審批、備案工作。 (五)負責全區公路、水路等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養護和管理,負責交通建設市場準入和招標管理,負責工程質量和造價管理。 (六)擬訂全區公路、水路等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建設項目,編制年度計劃和區財政性資金預算意見,按區政府規定權限審查、審批交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七)指導交通運輸行業的體制改革和交通企業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公路、公路客貨站(場)、地方航道、渡口等及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保值增值監督。 (八)指導全區公路、水路等運輸應急管理工作,指導重點干線公路網的運行監測,承擔國防動員和交通戰備有關工作。負責全區渡口、航道、水上交通安全監督和船舶(含漁船)檢驗、監督管理;負責公路路政、道路運政管理與綜合執法管理。 (九)負責公路、水路、車船的技術管理和監督;指導全區交通運輸信息化建設;指導全區公路、水路等行業科技、環保、節能減排工作。 (十)組織、指導交通系統引進資金、技術和對外工程承包等工作。 (十一)負責本行業(領域)招商和投資促進相關工作。 (十二)履行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十三)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