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林業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相關政策措施、專項規劃、地方標準并組織實施,適時開展專項規劃監督和評估。起草相關規范性文件草案。組織開展森林、濕地、沙化土地、石漠化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二)開展造林綠化和實施林業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實施林業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飛防飛播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組織開展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工作。
(三)負責森林、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并監督執行全區森林采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各類公益林、國有森林經營單位的森林資源管理工作。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四)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提出調整重點保護植物和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建議,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保護修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采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五)負責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擬訂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負責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設立申報、規劃、建設和特許經營等工作。提出新建、調整國家和省級自然保護地的建議并按程序報批,組織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申報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
(六)負責推進林業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改革意見并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集體林地承包經營工作。
(七)擬訂林業資源優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措施。擬訂相關林業產業地方標準并監督實施,指導林業產業發展等相關工作。
(八)貫徹實施國有林場相關法律法規,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指導全區林木種苗工作,組織建設種質資源庫,指導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質量,加強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植物新品種保護。
(九)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指導開展對新造林地、林業苗圃的抗旱、防洪等工作。組織指導全區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地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火源管理、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
(十)監督管理林業項目資金和國有資產。負責推進全區林業領域重大項目、重大工程的實施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林業生態補償項目。
(十一)負責林業科技、教育、對外合作等工作。組織開展林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開展林業技術監督、林產品質量監督有關工作。指導全區林業工作站及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林業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務。
(十二)負責林業行政執法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責任,指導區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區林業重大違法案件查處工作。
(十三)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林業生態安全。加快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范和歸并整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