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區政府會議的準備工作,協助區政府領導組織會議決定事項的實施和督辦。
(二)協助區政府領導組織起草或審核以區政府、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公文。
(三)研究區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辦、場)請示區政府的事項,提出審核意見,報區政府領導審批。 (四)根據區政府領導的指示,對區政府各部門之間出現的爭議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報區政府領導決定。 (五)督促檢查區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辦、場)對區政府公文、會議決定事項及區政府領導有關指示的執行落實情況,并負責跟蹤督辦,及時向區政府領導報告。 (六)負責區政府政務值守工作,及時向區政府領導報告重要情況;辦理區委、區政府領導交辦、批示的有關信訪事項和群眾來信來訪等工作,協調處理區直各部門和各鄉(鎮、辦、場)向區政府反映的重要問題。 (七)負責區政府工作范圍內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建議和提案辦理工作。 (八)負責區政府重大活動的組織安排,做好行政事務工作及行政接待工作,為區政府領導服務。 (九)貫徹落實金融工作政策法規;研究分析全區金融工作動態;協調金融機構為地方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和支持;積極維護全區金融穩定,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確保全區金融安全、健康、穩定運行。 (十)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辦公用房、辦公用車、公共節能等機關事務行政管理工作,具體事務由區機關事務服務中心負責承辦。 (十一)負責全區征兵綜合協調工作,具體組織實施由區人武部承擔;承辦區國防動員委員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二)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