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 (一)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區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的責任。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劃,制定全區統計政策、規劃、基本統計制度和統計標準,起草擬訂地方統計相關規范性文件,指導全區統計工作。
(二)按照國家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核算制度,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全區國內生產總值,匯編提供全區國民經濟核算資料。
(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全區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國情國力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全區有關國情國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四)組織實施全區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筑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裝卸搬運和其他運輸服務業、倉儲業、計算機服務業、軟件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服務業、社會福利業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旅游、交通運輸、郵政、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區性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全區能源、投資、消費、價格、收入、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小康監測、大健康產業、小微企業和個體經營戶、城鄉一體化住戶、農業與農村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房屋、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等全區性基本統計數據。
(六)組織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各部門及開發區的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區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組織建立人口、服務業統計信息共享制度和發布制度。
(七)對全區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資源環境和縣域經濟發展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區委、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建議。
(八)審批區內部門統計標準,依法審批或者備案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建立健全全區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依法監督管理全區涉外調查活動。
(九)指導全區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全區統計專業資格考試、職務評聘和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十)建立并管理全區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數據庫系統,建立和維護全區基本單位名錄庫,貫徹執行國家制定的各地區、各部門統計數據庫和網絡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指導統計基層單位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十一)收集、整理省際、市際、縣(區)際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市際及縣(區)際間統計資料交換和統計交流合作。組織開展統計科學研究工作。組織管理和指導社情民意調查工作。
(十二)為大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三)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