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落實黨的文化工作方針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研究擬訂文化和旅游、體育政策措施,起草有關文化和旅游工作規范性文件。
(二)統籌全區文化和旅游、體育事業及相關領域產業發展,擬訂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推進文化和旅游、體育融合發展及體制機制改革。
(三)指導、管理全區文化和旅游、體育工作,指導規范全區重點文化和旅游、體育設施建設,組織全區文化和旅游整體形象宣傳推廣,制定旅游市場開發戰略并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游。
(四)管理全區文藝事業,指導全區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五)負責全區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和旅游公共服務建設,深入實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
(六)指導、推進全區文化和旅游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和旅游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
(七)負責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八)指導、管理全區文物和博物館事業,負責全區文物保護、搶救、研究和展示利用等工作。承擔文物和博物館有關審核、監管。指導、協調重大文物保護和考古項目的組織實施。管理指導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負責全區文物科技保護和科研工作,推動完善文物和博物館公共服務體系與信息化建設。
(九)統籌規劃全區文化和旅游、體育產業,組織實施全區文化和旅游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和旅游、體育產業發展。
(十)指導全區文化和旅游、體育市場發展,對文化和旅游、體育市場進行安全監督管理和行業監管,推進全區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范文化和旅游、體育市場。
(十一)指導全區文化、旅游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組織查處文化、文物、旅游、體育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督查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
(十二)指導、管理全區文化和旅游、體育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組織大型文化和旅游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活動。
(十三)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