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人防)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區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人防)方面的政策和中長期規劃并組織監督實施,進行行業管理。 (二)負責建立和完善全區住房保障體系,加強室內裝飾裝修市場的管理。 (三)負責全區城鎮綜合建設。負責全區城鎮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負責市區天然氣加氣站及工程建設管理和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市區及咸安區鄉鎮液化氣儲備充裝站和供應站、燃氣燃燒器具的市場監管和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全區鄉鎮生活垃圾治理、鄉鎮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指導全區村鎮房屋建設、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組織全區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區小城鎮建設、歷史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保護工作。 (四)負責人民防空工作。對全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進行管理;對全區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落實人民防空要求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承擔全區人民防空組織指揮工作責任,負責擬訂或指導防空襲方案的制定,監督、檢查防空襲方案和保障方案的演習(練)、落實,承擔戰時組織指揮城市群眾進行防空襲斗爭,配合城市防衛、要地防空作戰責任,協助有關部門恢復空襲后群眾生產和生活秩序;組織全區人民防空信息化平臺建設,組織實施全區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與管理;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全區人民防空宣傳教育。 (五)負責行政審批工作。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住建(人防)部門實施的各類行政審批及服務事項的咨詢受理、審批辦件、證書發放等工作。 (六)監督管理建筑市場。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市政工程、房屋建設及消防設施等建設項目的招投標監管、建設質量監管及竣工驗收;承擔建設行業稽查責任,對住房和城鄉(人防)建設領域違法違規問題實施稽查、處理;組織或參與建筑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承擔推進全區建筑節能、墻體材料改革的責任;組織實施重點建設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推廣應用科研成果。負責監督和指導全區城鄉建設檔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 (七)負責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人防)方面的統計和分析。及時為區政府及有關政府部門提供相關信息數據,按要求向社會發布有關信息。 (八)負責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人防)有關的資金、資產管理。對住房公積金等經費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管理;參與公有住房租金調整;對全區人防經費、資金實施管理。 (九)組織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區房屋征收等工作。 (十)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