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我區綠色智能制造產業園(以下簡稱“園區”)的規劃建設及服務協調工作,促進其快速健康發展,進一步增強支持帶動作用,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區實際,現制定《咸安區綠色智能制造產業園項目準入退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應用于園區內的所有企業(項目)和與園區管理有關的部門及單位。
第三條????按照產城互動的要求,以集群、創新、智慧、綠色發展為方向,以培育百億級產業集群和品牌園區為目標,著力完善功能規劃布局、著力推進體制機制創新,加快推進園區提質轉型,為全區經濟發展培育新的增長點。
第四條??園區企業(項目)準入、退出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自愿、平等、公開、公正的原則;
(二)堅持審慎介入、從嚴把關、區別對待、有進有出的原則;
(三)以效益為中心,以發展為重點,充分注重項目市場競爭能力的原則;
(四)以實現區域經濟結構調整與發展、拉動就業、互贏互利的原則。
第五條??為實現園區的整體發展規劃,提升園區的吸引力、競爭力和帶動力,綜合園區的自身特點和我區實際,入園企業(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安全生產標準要求;
(二)符合園區的產業政策及產業規劃發展方向;
(三)入園企業必須在咸安經濟開發區內進行登記注冊;
(四)入園企業項目總體固定資產投資不低于1000萬元。對于低于1000萬元,但具有較大發展潛力的工業項目可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準予入園。對于引進世界500強或中國500強,投資5000萬元以上且技術國內外領先,能提升區域產業能級,增強該產業競爭力,具有引導和帶動作用的項目,可優先入園;
(五)入園項目采用的設備、生產工藝、技術必須達到或接近國內外同行業先進水平;
(六)入園企業在入園前必須與咸安經濟開發區簽訂入園協議,自覺遵守園區的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規定,及時報送各種統計報表;
(七)入園企業(項目)必須按協議約定的投資計劃按期建設、按期投產,不得以任何借口閑置廠房。
第六條??企業(項目)入園程序:
(一)符合上述準入條件的企業(項目)應向咸安經濟開發區提出入園申請,并出具資信證明、項目建議書等相關資料;
(二)咸安經濟開發區自接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對項目進行初步審核評估,必要時提交項目評審委員會審批;
(三)由分管工業的副區長召集召開由區發改、科經、稅務、環保、招商、經濟開發區、經發集團等有關部門組成的評審委員會,對該項目的投資額、產品、工藝流程、經濟效益、稅收情況、環保、就業、項目是否符合產業導向等方面進行聽審并提出意見;
(四)對審查批準入園的項目要及時與咸安經濟開發區簽訂入園協議,咸安經濟開發區協助入園企業(項目)辦理入園手續,同時督促企業(項目)按協議約定與園區管理公司簽定廠房租賃及物業服務等相關協議。
(五)租賃價格:單層鋼結構標準廠房月租金12元/㎡、多層框架結構標準廠房月租金10元/㎡、辦公樓月租金8元/㎡、宿舍樓月租金8元/㎡、物業服務費1.2元/㎡/月。入園企業的租賃價格,每三年作一次調整。
第七條??企業(項目)退出的相關規定:
入駐園區的企業(項目)出現下列情況的應列入清退范圍:
(一)入園企業(項目)在辦理完畢相關協議超過半年未入駐的;
(二)雖已入駐,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半年未投入生產的;
(三)投資額度達不到計劃投資60%的;
(四)未按批準的產業規劃及入園后不投入生產擅自轉讓的;
(五)投產企業停產超過1年的;
(六)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品無競爭力、效益差,產值、稅收及就業明顯達不到規定標準的;
(七)違法經營被關閉的;
(八)違反園區的規劃建設及管理規定,拒不整改的;
(九)投產后3年內未達到產值標準的。
第八條??列入清退范圍的企業(項目),按以下程序處理:
(一)約談。咸安經濟開發區先行約談企業(項目)負責人,明確提出未按承諾履行的具體內容,負責人需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具體的整改方案。
(二)限期整改。約談后,對提出可行性整改方案的企業(項目)視其情況給予6個月至1年的整改期限,進行掛牌督辦。在整改期間,咸安經濟開發區將不定期檢查整改落實情況。
(三)清退。在規定的時限仍未達到整改要求的,應按司法程序予以強制退出。
第九條??企業(項目)清退方式:
(一)退租退出。由園區管理方或開發方終止與企業方的租賃協議。
(二)回購退出。如企業采用購買園區物業資產的方式入駐,經區政府批準,由園區開發方按企業入駐時購買物業銷售價格回購其物業資產,安排企業退出。
(二)兼并轉讓退出。由于企業兼并、轉讓等原因自愿要求退出的,則可通過市場交易方式運作退出,但原企業須經咸安經濟開發區批準且新入駐的企業(項目)需經事先審核,方可進行出售轉讓。
(三)破產退出。對于資不抵債的企業,依法履行破產程序后,退出園區。
(四)強制退出。對符合第七條(七)(八)條款之一的屬于強制性退出的企業,應按照司法程序和相應措施予以清退。
第十條??本規定的退出機制也適用于各園區已入駐的企業(項目)。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咸安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