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法官,對方企業欠我們公司幾百萬元的貨款不還,嚴重影響我們正常經營,賬面上也沒有流動資金用來申請財產保全,怎么辦?”日前,原告湖北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湖北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法院訴訟期間,依法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時,遇到了沒有財產擔保的難題。
經咸安區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原告資信狀況良好,屬于優質企業范圍,遂依照該法院新出臺的“涉訴雙免保”的相關規定,為原告辦理了免擔保手續,省去了原告尋求第三方或保險公司提供擔保的煩瑣手續和費用。
民事訴訟法賦予了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權利,可以申請法院保全對方當事人的財產,查封、凍結、扣押對方當事人的銀行賬戶、土地、生產資料等財產,以保障案件判決生效后的執行。相應的,原告在申請訴訟保全時,法院一般要求其提供相應財產作為擔保,以確保因錯誤申請保全造成對方損失時可以賠償。
然而,在涉企案件中,很多原告企業像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一樣,想申請對被告企業進行保全又沒有財產可供擔保,而一些經營狀況良好的優質企業又因為被保全而影響經營,這個問題日漸成為制約法治化營商環境的一個難題。
在認真研究相關法律規定并參考其他法院的成功做法后,咸安區人民法院于近日出臺了湖北省首個“涉企雙免保”制度,為企業減少訴累,也為法官依法支持企業發展提供了制度依據。
新制度明確提出在堅持“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理念的前提下開展財產保全工作,既要充分保障保全申請人的合法期待利益,也要確保被保全人不會因法院查封、凍結等強制措施而影響其正常經營活動,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實現雙贏。?
新制度要求,對于經政府相關部門、行業協會等機構和部門認可的,經營狀況良好、有較好納稅記錄和企業信用的優質企業實施“涉訴雙免保”:優質企業作為原告起訴時申請財產保全不再要求提供擔保財產,可以直接辦理財產保全;作為被告時,對于低于50萬元金額的保全申請,在不構成“生效法律文書難以執行”的前提下,可以免予被采取保全措施。對于保全金額高于50萬元的,在符合資質要求的擔保部門出具保函后,可以不再采取實質性保全措施。
該項制度的實施,每年可為涉訴企業節約300萬元以上的財產保全擔保費用,免于占用價值2億元以上的擔保財產,極大減輕了涉訴企業的經濟負擔,同時又最大限度地減少查封、凍結、扣押等保全措施對企業經營的不良影響。下一步,咸安區人民法院將著力強化制度實施,不斷優化細化措施,確保精準服務企業,善意文明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