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部門、各人民法庭:
經院黨組研究決定,現將本院《關于加強“涉訴雙免保”工作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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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法院
2024年5月17日
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法院
關于加強“涉訴雙免保”工作進一步
優化營商環境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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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區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部署,不斷優化司法服務,建立“涉訴雙免保”機制,推動涉企財產保全依法規范有效實施,依法保護企業及企業家合法權益,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省人民法院《關于財產保全工作指引(試行)》和《關于對涉企案件進行經濟影響評估的暫行規定》等文件規定,結合我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著力解決涉訴企業的難點痛點問題,創新財產保全方式,將善意文明執行理念貫徹到財產保全案件中,全力保護涉訴企業及企業家的合法權益,為聚力服務保障營商環境突破創新貢獻法治力量。
第二條??基本原則
1.依法保護。人民法院應在堅持“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理念的前提下開展財產保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規范、高效、便捷原則,進一步規范財產保全行為,既要充分保障保全申請人的合法期待利益,又要確保被保全人不會因法院查封、凍結等強制措施而影響其正常經營活動,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實現共贏。
2.協調配合。“涉訴雙免保”機制是創新性為涉訴當事人構建“雙保險”善意文明執行舉措,需要強化立案、審判、執行協調配合,以問題為導向,依法做好釋明工作和程序銜接,充分保障機制運行有效。
3.審慎審查。“涉訴雙免保”機制僅適用優質企業。優質企業中的“白名單”企業,結合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商聯進行認定并實行動態管理,有效期一年。凡優質企業出現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安全法規,侵犯消費者權益、失信行為等情形,不再適用“涉訴雙免保”機制。
二、主要內容
第三條??優質企業申請立案時,確保兩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對無委托訴訟代理律師的優質企業,一對一提供訴訟立案指導服務,必要時可根據企業需求上門提供立案服務。
第四條??優質企業作為原、被告涉訴時,應盡最大可能協助配合在訴前調解程序中實質化解矛盾糾紛,尤其在建設工程類糾紛、勞動爭議類糾紛、涉訴標的較大的合同類糾紛中應積極配合法院、住建局、勞動仲裁部門、工商聯、商會及其他相關行政部門的聯動調解,減少企業涉訴成本,節約司法資源,開展好訴源、執源治理工作。優質企業應當盡最大可能配合人民法院開展訴前調解工作。
第五條??優質企業作為原告時,其申請財產保全,不再要求其提供保全保險或其他擔保措施,在向本院遞交免于提供保全擔保申請書后,可直接辦理財產保全。
第六條??優質企業作為被告時,債權人對其申請財產保全的,申請保全金額低于50萬元的,因缺乏保全的合法性或必要性,可免于采取保全措施。相關部門應依法依規向申請人做好釋明工作,業務庭必要時可裁定駁回保全申請。但保全申請人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認定構成“生效法律文書難以執行”的除外:
1.被申請人的財產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被申請人存在轉移財產、抽逃資金的行為;
3.被申請人喪失商業信譽;
4.被申請人為未執行完畢案件被執行人;
5.被申請人存在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被申請人已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引發重大負面輿情等情形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喪失商業信譽。
第七條??優質企業作為被告時,債權人對其申請財產保全的,申請保全金額高于50萬元的,先依法作出保全裁定,國有擔保公司或者保險公司出具獨立保函后,可裁定解除保全,期間不再采取實質性的保全措施。
第八條??優質企業作為原、被告涉訴時,立案、審判、執行部門應快立、快審、快執,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促使擔保金額在案件完結后7個工作日內釋放,高效運用最高額擔保額度,助推“涉訴雙免保”機制暢通運行。
第九條??對優質企業確需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的,執行部門應優先選擇對其生產經營活動影響較小的財產(如不動產、機器設備、第三人處到期或未到期的債權等)予以保全,且采用活封活扣。一般不保全企業的基本賬戶。
第十條??堅持因案施策。對于廠房、機器設備等主要生產經營性財產,繼續使用對財產價值無重大影響的,應當準許被保全企業繼續使用。查封的在建工程項目具備繼續施工建設條件的,應當準許繼續施工建設;已具備銷售條件的,應當準許以合理價格銷售,并對銷售款予以保全。查封的需要繼續加工的半成品產品,被保全企業申請繼續生產加工的,應予準許;生產加工完成后可對成品產品予以保全,也可準許以合理價格銷售后對銷售款予以保全。
第十一條??優質企業被申請強制執行的,執行部門在收到強制執行申請書后三日內向企業發送督促履行通知書,督促企業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在優質企業收到督促履行通知書后七日內仍不主動履行的,執行部門及時立案執行。
第十二條??優質企業被判決敗訴的,審判部門應當向企業發送司法建議或涉法涉訴風險告知書,企業應在接收后30日內向法院反饋落實整改的情況。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法律、司法解釋或上級法院規范性文件另有新規定的,以法律、司法解釋或上級法院規范性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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