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部門、各人民法庭:
《關于進一步完善涉企案件經濟影響“雙向分級”評估機制的規定》已經院黨組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學習并抓好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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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法院
??2024年8月16日
關于進一步完善涉企案件經濟影響“雙向分級”評估機制的規定(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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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深化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制度改革,全面優化我市營商環境,持續提升企業的滿意度和獲得感,根據省高院《關于對涉企案件實行經濟影響評估的暫行規定》及本院《涉企案件經濟影響“雙向分級”評估實施方案(試行)》等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在立案、審判、執行、保全、司法公開等環節向涉訴企業發放《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告知書》《自評表》,應采取最便利的方式引導企業從案件損失、企業利潤虧損、職工利益保護、市場聲譽、長遠發展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定并填寫《自評表》,幫助企業分析案件對企業的影響。
第二條 ?企業完成自評后,承辦人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析案件對企業的影響因素:
(一)涉案金額大?。簩ζ髽I的財務風險影響,案涉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重;
(二)群體事件可能性:根據企業的歷史數據、案件性質、可能產生的社會影響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
(三)案件處理難度:案件的復雜性、涉及的法律關系、是否存在法律適用的爭議等進行分析;
(四)信訪、訴訟風險:根據企業在訴案件情況、歷史因素、當事人訴求等因素進行分析;
(五)執行能力:根據企業的債權債務情況,分析企業的執行到位能力,對企業采取合理可取的執行措施。
第三條 ?確定為紅色等級的案件,應按照“四類案件”進行監管,案件涉訴風險等級應逐級報請院長進行審批;結案時,裁判文書由院長簽批。
第四條 ?確定為黃色等級的案件,應按涉企閱核制落實監管職責,案件涉訴風險等級應逐級報請分管院長進行審批,結案時,裁判文書由分管院長簽批。
第五條 ?確定為藍色等級的案件,在立案階段,應按照民商案件“三級過濾”機制加快案件的分流;在執行階段,應盡快促成執行和解,審慎采用執行強制措施。對藍色等級案件可以優先適用簡易程序,對符合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應按規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以小額訴訟程序結案的案件訴訟費可免交,以自動履行結案的執行費用可減半,涉及涉訴企業信用修復的應當及時對企業信用進行修復。
第六條 ?風險等級確定后,承辦人或執行員應當根據案件發展情況、審理因素、不可抗力等多方因素進行調整,確保風險等級評定的客觀性、真實性。
第七條 ?承辦人或執行員認定案件風險等級為黃色等級以上,但企業認定風險等級相差較大或企業對案件預期利益爭議較大的案件,承辦人可引導企業進行第三方中立評估。如案件類型涉及專業評估領域的,承辦人或執行員可以將案件報請人社、稅務、市場監管等相關政府部門進行部門聯動評估。
第八條??第三方中立評估由承辦人以外的其他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人數為3人。評估組出具的報告書由評估員簽字確認,評估意見供承辦人參考不做其他用途。
第九條 ?部門聯動評估由相關部門根據案件特點、爭議焦點、企業納稅情況、市場信譽、行業領域發展前景等多方因素進行評定,并給出相應的意見。
第十條 ?各部門在進行涉企案件經濟影響“雙向分級”評估時需聽取政府相關部門意見的,可以邀請政府相關負責人參加企業風險評定聽證會,聽取企業意見。
第十一條 ?案件辦理過程中,承辦人或執行員應當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平等保護本地企業、外地企業的合法利益,不得將本地企業與外地企業進行區別對待。
第十二條 ?對評估過程中發現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存在法律風險點的,經承辦人與企業溝通后,可向企業出具經濟影響評估反饋意見書,幫助企業提高訴訟風險防范能力。
第十三條??為了落實好涉企案件經濟影響“雙向分級”評估機制,對涉企案件在結案審批時,結案審批部門應嚴格核查《自評表》、告知書送達情況,對發現涉企案件落實不到位的案件應當不予審批結案,并將案件退回承辦人或執行員補充完善。對退回案件承辦人或執行員拒不補充的,結案審批部門可以將不落實情況向督查室反饋,由督查室監督承辦人或執行員整改到位。拒不整改的,由督查室對承辦人或執行員進行約談,情節嚴重的,將按相關規定進行追責。
第十四條??各部門在落實涉企案件經濟影響“雙向分級”評估機制過程中應積極培養評估效果較好、辦案質量較優的典型案例,對落實涉企案件經濟影響“雙向分級”評估機制較好的庭室、承辦人,在年終考核評先評優中予以優先考慮。對落實不到位的庭室,由督察部門及時予以通報,通報次數超三次以上的,年終考核不得納入優秀等級。
第十五條??對經分級評估后采取有力措施取得良好社會效果的根據本院績效考核辦法對案件承辦人給予績效獎勵加分,對在分級評估工作中敷衍塞責,給予績效扣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