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辦事處、場,區直相關單位,各金融機構:
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現將《咸安區集體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抵押貸款實施方案(暫行)》《咸安區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實施方案(暫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咸安區集體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抵押貸款實施方案(暫行)
2.咸安區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實施方案(暫行)
?
?
?
咸安區金融服務中心???????咸安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咸安區林業局?????????????咸安區農業農村局
2024年9月20日
附件1
?
咸安區集體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抵押貸款實施方案(暫行)
?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為深入推進農村資產抵押融資試點工作,探索林權抵押融資方式,緩解農村有效擔保抵押物不足問題,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工作部署,不斷完善林業金融服務體系,支持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增加林權抵押貸款投放,助力盤活農村資產資源。
二、工作原則
(一)依法合規。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依法保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
(二)公平自愿。抵押貸款由商品林權屬清晰的權利人主動申請,在各項工作程序依法合規、手續齊備的前提下,為權利人提供貸款服務,保障商品林經濟效益最大化。
(三)密切配合。加強金融、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承貸銀行、擔保公司等相關單位協作配合,搭建林權抵押融資平臺,盤活林業資源資產。
(四)風險可控。落實風險防范措施,保障信貸資金安全。
三、目標任務
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逐步建立完善林權抵押貸款工作機制及政策體系。做好推動林權登記提質增效試點與農村資產抵押融資試點工作銜接,實現林權抵押權登記流程重塑,進一步優化林權抵押融資模式,有效盤活農村資產,增加林業經營主體中長期貸款投放。
四、主要任務
(一)規范林權流轉行為。深化集體林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改革,引導農戶通過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進一步激發集體林權的經營活力,加快傳統林業向現代林業轉變。引導流轉雙方當事人在林權綜合監管平臺系統流轉交易,規范簽訂《集體林地承包合同》和《集體林權流轉合同》,規范林權流轉行為,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權益。(牽頭部門:區林業局;責任部門: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鄉鎮辦場)
(二)建立林地經營權和林權抵押權登記制度。建立集體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上設立抵押權登記機制,由權利人按照屬地登記原則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出登記申請,按照相關要求辦理集體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登記和林權抵押權登記。(牽頭部門: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責任部門:區林業局、區金融服務中心,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三)明確價值評估方法。引導金融機構規范集體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抵押貸款評估方法,通過引進具備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資質機構對林木及林地使用權價值進行資產評估等方式,客觀、審慎對林權價值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將評估結果作為對林業經營主體授信增額的重要參考。(牽頭部門: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責任部門:區林業局、區金融服務中心,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四)推進抵押貸款模式創新。鼓勵引導各金融機構結合林地經營權的權能屬性,立足林業經營主體等流轉受讓方實際情況和融資需求,開發林權抵押貸款相關產品。
1.開發抵押貸款品種。鼓勵各金融機構從貸款程序、授信條件、貸款用途、額度、期限、利率、還款方式、抵押擔保管理、貸后管理以及風險監控等方面,制定本行林權抵押貸款操作流程,有序推進林權抵押業務,滿足農戶、個體經營戶、新型林業經營主體林權抵押貸款需求。
2.明確相關條件。取得《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不動產權證》的林業經營主體,可以納入林權抵押貸款范圍,申請貸款時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備林業生產經營管理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2)用于抵押的流轉林地沒有權屬爭議;
(3)已經與承包方或者經承包方書面委托的組織或個人簽訂了合法有效的經營權流轉合同,依流轉合同取得了林地經營權權屬確認證明;
(4)能夠提供承包方同意承包林地的經營權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轉的書面材料和發包方備案材料。
3.明確貸款辦理流程
借款人依法取得林地經營權并辦理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登記后,按以下程序辦理貸款:
(1)申請。借款人向經辦銀行(擔保機構)提出貸款(擔保貸款)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2)審查。經辦銀行(擔保機構)根據抵押人提供的不動產權屬證書和載有擬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類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積、林種、樹種、林齡等內容的相關資料,對林地用途、流轉真實性以及市場等方面開展調查和審查。
(3)評估。結合《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規定》(財企〔2006〕529號)文件規定,貸款超過100萬元的,應由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抵押物價值進行評估;貸款不超過100萬元的,具備專業評估能力的銀行及擔保機構可自行開展評估工作或通過森林資源調查和價格咨詢等方式進行評估。評估費用應由金融機構自行承擔。
(4)審批。經辦銀行(擔保機構)根據貸款資料確定貸款額度,并進行貸款審批。
(5)抵押登記。貸款通過審批后,借貸雙方簽訂貸款合同,銀行與借款人簽訂抵押合同(擔保貸款由擔保機構與被擔保人簽訂委托擔保合同和抵押合同),擔保物權自融資擔保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區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6)發放貸款。銀行根據借款合同發放貸款,擔保貸款還需提供保證合同及擔保機構擔保函。
(牽頭部門:區金融服務中心;責任部門: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區林業局,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五)建立融資擔保服務機制。對難以達到銀行準入條件的貸款申請人,鼓勵通過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貸款提供擔保,債務人為擔保機構提供林權抵押作為反擔保措施。探索創新政擔合作模式,鼓勵省農業信貸融資擔保公司、區經開融資擔保公司為林權抵押貸款主體融資增信,分擔貸款風險。(牽頭部門:區金融服務中心;責任部門: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六)建立抵押物處置機制。依法保護金融機構及擔保機構合法債權,完善抵押物處置措施。當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情形需要實現抵押權時,金融機構可在保證農戶承包權前提下,探索通過貸款重組、協議轉讓、交易平臺掛牌再流轉、第三方托管、收儲機構收儲等方式,依法處置抵押物,處置收益優先償還貸款人貸款。(牽頭部門:區林業局;責任部門: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區金融服務中心,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五、保障措施
(一)明確部門職責。成立集體林權抵押貸款工作協調機制,由區林業局、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區金融服務中心、各鄉鎮辦場、各有關金融機構等作為成員單位,負責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該項工作推進,根據職責分工,抓好各項工作任務落實,協同推進林權抵押貸款工作。
(二)強化政策導向。一是突出支持重點,著重提升林業經營主體獲貸能力,優化農村融資環境,滿足農村多元化融資需求,加大金融支持“三農”力度,不斷提高金融服務獲得感和滿意度。二是強化考核引導,將林權抵押貸款及政銀擔業務開展情況納入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考核范疇,加大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績效評價中涉農業務系數。三是降低融資成本。在貸款利率、期限、額度、擔保費率等方面加大創新支持力度,降低林業經營主體綜合融資成本。
(三)加強工作宣傳。各單位要持續加大對集體林權抵押貸款的宣傳和解讀,加大鄉村兩級政策推廣力度,讓廣大農民群眾及林業經營主體了解抵押貸款相關政策。積極通過網站、報紙和新媒體等多種方式,及時對成功案例進行經驗總結,推介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模式,有效提升抵押貸款知曉度、使用度和滿意度。
(四)落實盡職免責要求。逐步建立容錯糾錯要求,按照“三農”業務盡職免責工作指引,消除業務人員思想顧慮,激發做好農村金融服務的能動性。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經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依法依規追責問責。
附件2
?
咸安區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
實施方案(暫行)
?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為深入推進農村資產抵押融資試點工作,探索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融資方式,規范土地流轉行為,緩解農村有效擔保抵押物不足問題,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工作部署,引導金融機構加力提升農業經營主體金融服務質量。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以深化承包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改革為契機,不斷完善承包地經營權流轉價格形成機制,有效盤活農村土地資源,通過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擔保的方式,為涉農主體在銀行獲得貸款提供政府性融資擔保增信,有效滿足農業經營主體融資需求。
二、工作原則
(一)依法有序。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依法保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保障農民群眾和債權人利益不受損害。
(二)自主自愿。充分尊重農民意愿,抵押貸款由農戶等農業經營主體自愿申請,確保農民群眾成為真正的知情者、參與者和受益者。流轉取得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需經承包方同意,抵押僅限于流轉期內。
(三)穩妥推進。在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前提下,妥善處理好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金融機構、政府之間的關系。搭建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融資平臺,健全工作機制,規范貸款流程,推動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融資業務取得成效。
(四)風險可控。堅守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的底線。堅持農地農用,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防范、控制和化解抵押貸款風險,確保試點工作平穩實施。
三、目標任務
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逐步建立完善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工作機制及政策體系。選擇積極性高、基礎條件好的鄉鎮、村啟動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大力開展農業經營主體融資需求對接服務,對抵押條件成熟、融資需求較大的農戶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開展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確保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全面推進并取得實質性進展,有效盤活農村資產,增加農業生產中長期和規模化經營的資金投入。
四、主要任務
(一)規范土地流轉行為。深化農村承包地所有權、承包權、土地經營權“三權分置”改革,引導承包農戶通過出租(轉包)、入股等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特色優勢產業,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采取依法測繪等方式,記錄流轉前土地原狀信息,規范測量流轉土地的面積。引導流轉雙方當事人進入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系統流轉交易,規范使用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規范土地經營權流轉行為,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權益。(牽頭部門:區農業農村局;責任部門: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鄉鎮辦場)
(二)建立土地經營權和抵押權登記制度。建立土地經營權、土地經營權上設立抵押權登記機制,由權利人按照屬地登記原則向區不動產登記中心提出登記申請,按照相關要求辦理土地經營權登記和抵押權登記。(牽頭部門: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責任部門:區農業農村局、區金融服務中心,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三)明確價值評估方法。引導金融機構建立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評估方法,細化評估流程,采取市價法、成本法、收益法等方式,客觀、審慎對土地經營權價值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將評估結果作為對農業經營主體授信增額的重要參考。
1.市價法。即以當地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價格(元/畝·年),根據土地面積及剩余年限,計算農村土地經營權的評估價值的方法。其計算公式為:
農村土地經營權評估價值=市價(元/畝·年)×面積(畝)×(已繳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1)。
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發育比較充分、流轉價格相對透明的區域,農村土地經營權價值以市價法測算為主。
2.成本法。即對于需繳付租金或其他費用方式取得的農村土地經營權,采取從評估基準日起到使用年限內,取得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成本測算評估價值的方法。其計算公式為:
農村土地經營權評估價值=已繳清租金金額×(已繳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1)/已繳清租金年限。
在農村土地經營權市場流轉價格不明確的區域,對于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流轉取得的農村土地經營權,可用成本法測算。
(牽頭部門:區農業農村局;責任部門: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區金融服務中心,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四)推進抵押貸款模式創新。鼓勵引導各金融機構結合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權能屬性,立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戶等流轉受讓方實際情況和融資需求,開發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相關產品。
1.開發抵押貸款品種。鼓勵各金融機構從貸款程序、授信條件、貸款用途、額度、期限、利率、還款方式、抵押擔保管理、貸后管理以及風險監控等方面,制定本行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操作流程,有序推進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業務,滿足農戶及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需求。
2.明確相關條件。通過合法流轉方式取得《農村土地經營權證》的農戶或經營主體,可以納入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范圍,申請貸款時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備農業生產經營管理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2)用于抵押的流轉土地沒有權屬爭議;
(3)已經與承包方或者經承包方書面委托的組織或個人簽訂了合法有效的經營權流轉合同,依流轉合同取得了土地經營權權屬確認證明,并已按合同約定方式支付了土地租金;
(4)能夠提供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經營權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轉的書面材料和發包方備案材料。
3.明確貸款辦理流程
借款人依法取得土地經營權并辦理土地經營權登記后,按以下程序辦理擔保貸款:
(1)申請。借款人向經辦銀行(擔保機構)提出貸款(擔保貸款)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2)審查。經辦銀行(擔保機構)根據規定開展土地經營權農業用途、流轉真實性以及市場等方面開展調查和審查。
(3)評估。結合實際資金需求情況,金融機構或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抵押物價值進行評估。
(4)審批。經辦銀行(擔保機構)根據貸款資料確定貸款額度,并進行貸款審批。
(5)抵押登記。貸款通過審批后,借貸雙方簽訂貸款合同,銀行與借款人簽訂抵押合同(擔保貸款由擔保機構與被擔保人簽訂委托擔保合同和抵押合同),擔保物權自融資擔保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區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6)發放貸款。銀行根據借款合同發放貸款,擔保貸款還需提供保證合同及擔保機構擔保函。
(牽頭部門:區金融服務中心;責任部門: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區農業農村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五)建立融資擔保服務機制。對難以達到銀行準入條件的貸款申請人,鼓勵通過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貸款提供擔保,債務人為擔保機構提供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作為反擔保措施。探索創新政擔合作模式,鼓勵省農業信貸融資擔保公司、區經開融資擔保公司為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主體融資增信,分擔貸款風險。(牽頭部門:區金融服務中心;責任部門: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六)建立抵押物處置機制。當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情形需要實現抵押權時,金融機構可在保證農戶承包權前提下,探索通過貸款重組、協議轉讓、交易平臺掛牌再流轉、第三方托管、收儲機構收儲等方式,依法處置抵押物,處置收益優先償還貸款人貸款。加快推進區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建設工作,加快構建縣鄉村三級聯動的農村土地流轉交易體系,在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出現違約時,按規定承接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業務。(牽頭部門:區農業農村局;責任部門: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區金融服務中心,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五、保障措施
(一)明確部門職責。成立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工作協調機制,由區農業農村局、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區金融服務中心、各鄉鎮辦場、各有關金融機構等作為成員單位,負責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該項工作推進,根據職責分工,抓好各項工作任務落實,協同推進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工作。
(二)強化政策導向。一是突出支持重點,著重提升農戶和農業經營主體獲貸能力,優化農村融資環境,滿足農村多元化融資需求,加大金融支持“三農”力度,不斷提高金融服務獲得感和滿意度。二是強化考核引導,將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及政銀擔業務開展情況納入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考核范疇,加大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績效評價中涉農業務系數。三是降低融資成本。在貸款利率、期限、額度、擔保費率等方面加大創新支持力度,降低農業主體綜合融資成本。
(三)加強工作宣傳。各單位要持續加大對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的宣傳和解讀,加大鄉村兩級政策推廣力度,讓廣大農民群眾及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了解抵押貸款相關政策。積極通過網站、報紙和新媒體等多種方式,及時對成功案例進行經驗總結,推介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模式,有效提升抵押貸款知曉度、使用度和滿意度。
(四)落實盡職免責要求。逐步建立容錯糾錯要求,按照“三農”業務盡職免責工作指引,消除業務人員思想顧慮,激發做好農村金融服務的能動性。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經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依法依規追責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