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民政發〔2015〕16號
各市、州、縣民政局、發展改革委、教育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委(局)、規劃局、房管局、衛生計生委(局),各銀監分局,各保險省級分公司:
為支持社會力量發展養老服務業,根據民政部等十部委《關于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民發〔2015〕33號)、《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4〕30號),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全面參與養老服務業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鼓勵社會力量舉辦或 運營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等養老服務設 施,重點為高齡、空巢、獨居、生活困難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托養、助浴、保健、休閑和上門照護等服務,并協助做好老年人 信息登記、身體狀況評估等工作。鼓勵社會力量舉辦家政服務企 業、居家養老服務專業機構或企業,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助急、助醫等定制服務。支持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網 點引入社會組織和家政、教育、物業服務等企業,興辦或運營形 式多樣的養老服務項目。鼓勵專業居家養老機構對社區養老服務 組織進行業務指導和人員培訓。支持社會力量運用互聯網、物聯 網、云計算等技術手段,對接老年人服務需求和各類社會主體服 務供給,發展遠程醫療服務和電子商務,為老年人提供緊急呼叫、家政預約、健康咨詢、物品代購、服務繳費等服務項目。有條件的地方,可為居家老年人免費配置“一鍵通”等電子呼叫設備。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機構養老服務。支持社會力量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間資本合作)等模式建設或發展養老機構。鼓勵民辦養老機構整合資源,跨區聯合,異地互動,實現規模化、連鎖化發展。支持機關、企事業單位將所屬的度假村、培訓中心、招待所、療養院等轉型為養老機構。鼓勵將政府投資舉辦的養老機構特別是新建機構,在明晰產權的基礎上,通過公開招投標,以承包、聯營、合資、合作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來運營,實現運行機制市場化。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把專門面向社會提供經營性服務的公辦養老機構轉制成為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民辦養老機構接收城鄉特困人員或政府承擔照料責任的其他老年人。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醫養融合發展。支持有條件的民辦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或與醫療衛生機構簽訂協議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支持通過財政補貼等政策扶持和發展民辦護理型養老機構,支持民辦醫療衛生機構為老年人家庭提供醫療服務。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對社會力量參與醫養融合發展提供便利,按規定進行設置審批和執業登記。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符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條件的,要按規定申請納入定點范圍。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康復項目費用,可按規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要對民辦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在資格認定、職稱評定、技術準入和推薦評優等方面,與其他醫療機構同等對待。要加強對民辦養老機構中醫師、執業護士、管理人員等的培訓,強化醫養融合發展的人才保障。鼓勵醫師和執業護士到民辦養老機構、醫療機構中提供服務。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養老產業發展。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提供針對老年人的文化娛樂、教育、體育健身、休閑旅游、健康服務、 精神慰藉、法律維權等服務。支持社會力量發展老年用品市場,鼓勵發展老年人電商服務。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老年公寓和居住區 養老服務設施建設以及既有住宅適老化改造。按照《城市居住區 規劃設計規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設計標準》等建設標準規劃 建設的適老住區和老年公寓項目,對其配套的符合獨立登記條件 的養老機構按規定享受相應的扶持政策。扶持發展龍頭企業,培 育一批以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企業為重點的知名企業品牌,形成一 批產業鏈長、覆蓋領域廣、經濟社會效益顯著的產業集群。鼓勵 和支持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開發適合老年人的理財、信貸、保險等產品。
二、進一步加大資金扶持力度
加大對養老服務業發展的財政資金投入。有條件的地區,可設立專項扶持資金。充分利用支持服務業發展的各類財政資金,探索采取建立產業基金、PPP等模式,支持發展面向大眾的社會化養老服務產業,帶動社會資本加大投入。各地要進一步提高對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建設補貼和運營補貼標準,對新建機構每張床位給予不低于1500元、改造和租賃用房每張床位給予不低于1000元一次性補助(每個機構最高補貼不超過500張床位);按收住失能對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其他對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給予補貼。充分利用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發展居家養老服務業。按照《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民政部 全國老齡辦關于做好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工作的通知》(財社〔2014〕105號)要求,積極建立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養老服務制度,重點保障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老人、低收入老人、經濟困難的失能半失能老人等特殊對象的養老服務需求,保障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正常運營、可持續發展,支持養老服務人員培養、養老服務網絡信息建設和養老評估等。
各級政府用于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要將50%以上用于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并隨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 例。其中,支持民辦養老服務發展的資金不得低于30%,重點用于向社會力量購買養老服務,支持民辦養老服務實體建設運營以及消防設施的升級改造、補助意外傷害保險和責任保險等。
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為捐資舉辦,機構享有對其資產 的法人財產權,捐資人(舉辦者)不擁有對所捐贈財產的所有權。對于舉辦者沒有捐贈而以租賃形式給予組織使用的固定資產、以 及以借款方式投入組織運營的流動資金,允許其收取不高于市場 公允水平的租金和利息。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對其關聯交易進行披露并進行必要監管。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停辦后,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其剩余資產由民政部門負責統籌,以捐贈形式納入當地政府養老發展專項基金。原始捐資有增值的,經養老機構決策機構同意并經審計符合規定的, 可對捐資人(舉辦者)給予一次性獎勵。
三、積極支持融資信貸需求
鼓勵金融機構發展養老服務業。通過財政貼息、補助投資、風險補償等方式,支持金融機構加快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推進實施健康與養老服務工程。研究以養老服務產業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產品,穩步推進金融機構直接或間接投資養老服務業。引導、推動設立由金融和產業資本共同籌資的養老產業投資基金。
對社會力量舉辦的養老服務實體,當年新招用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退役軍人、高校畢業生和農村勞動者達到在職職工人數規定比例的,可按規定申請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由財政部門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展期不貼息),中央財政和貸款所在地財政各承擔一半。
鼓勵民辦養老服務業投保責任保險, 保險公司承保責任保險。養老機構運營補貼中,應當確定一定比例專項用于支付養老機構責任保險費用。地方政府發行債券應統籌考慮養老服務市場需求,積極支持民辦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及無障礙改造。
拓寬信貸抵押擔保物范圍,允許民辦養老機構利用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產權明晰的房產等固定資產辦理抵押貸款,不動產登記機構要給予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四、落實稅費優惠政策
對民辦養老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免征營業稅。養老機構在資產重組過程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進一步落實國家扶持小微企業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條 件的小型微利養老服務企業,按照相關規定給予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優惠。對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的老人護理等家政服務, 在政策有效期內按規定免征營業稅。
對符合條件的民辦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取得的收入,按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
對民辦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經批準設立的民辦養老院內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顧的場所免征耕地占用稅。中小型居家養老服務企業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按國家政策規定程序報批減免;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可依法申請在3個月內延期繳納。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符合相關規定的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 準予扣除。對企業公益性捐贈支出超出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民辦養老機構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對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免征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減半征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養老服務機構提供養老服務適當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養老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清理和取消對養老服務實體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除法律法規明確的收費項目外,不得對民辦養老服務實體另行收費。凡收費標準設置上、下限的,按有利于民辦養老服務實體發展收取。境內外資本舉辦養老機構享有同等的稅收等優惠政策。
五、切實保障用地需求
規范編制養老服務設施供地計劃。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應應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新建城區和居住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建設規模應一并納入住房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新建養老機構服務設施用地的,應根據城鄉規劃布局要求,統籌考慮,分期分階段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對社會力量興辦的養老服務項目,按床位數100張、300張和500張的標準,分別列入縣(市、 區)、市(州)和省級服務業重點項目,優先給予用地保障。對閑置土地依法處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規劃用途符合要求的,可優先用于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一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細化養老服務設施供地政策。經養老主管部門認定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其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社會力量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經養老主管部門認定后同意變更為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其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辦理協議出讓(租賃)土地手續,
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但法律法規規章和原《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明確應當收回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除外。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以租賃、出讓等有償方式供應,原則上以租賃方式為主。土地出讓(租賃)計劃公布后,同一宗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供地。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供應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時,不得設置要求競買人具備相應資質、資格等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條件。房地產用地中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可將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要求作為出讓條件,但不得將養老服務機構的資格或資信等級等作為出讓條件。
鼓勵租賃供應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為降低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建設成本,各地可制訂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以出租或先租后讓供應的鼓勵政策和租金標準,明確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向社會公開后執行。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用地者應當簽訂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租賃合同,約定租賃國有建設用地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地塊的位置、用途、面積、空間范圍、容積率、租期、租金標準及調整時間和方式、到期處置與續期或出讓等內容。
實行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分類管理。新建城區和居住(小)區按規定配建養老服務設施, 依據規劃用途可以劃分為不同宗地 的,應當先行分割成不同宗地,再按宗供應;不能分宗的,應當明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社區其他用途土地的面積比例和供應方式。新建養老服務機構項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應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予以安排。新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依據規劃單獨辦理供地手續的,其宗地面積原則上控制在3公頃以下。有集中配建醫療、保健、康復等醫衛設施的,不得超過5公頃。新建城區和居住(小)區按規定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中予以特別說明,應明確配建的面積、容積率、開發投資條件和開發建設周期,以及建成后交付、運營、管理、后續監管的方式等。鼓勵盤活存量用地用于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從事養老設施建設,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土地用途,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內增加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筑面積的,可不增收土地價款。若后續調整為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的,應補繳相應土地價款。企事業單位、個人對城鎮現有空閑的廠房、學校、社區用房等進行改造和利用,興辦養老服務機構,經規劃批準臨時改變建筑使用功能從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且連續經營1年以上的,5年內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價,土地使用性質也可暫不作變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使用本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為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興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社會力量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可以依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
六、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支持職業院校設立養老服務相關專業點,擴大人才培養規模,培養老年服務與管理、老年醫學、中醫骨傷、康復、老年護理等方面的專門人才。拓展人才培養渠道,打通技術技能人才的培養發展通道,充分發揮開放大學作用,開展繼續教育和遠程教育,進一步提升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整體素質。
加大對養老服務業從業人員特別是護理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力度,依托職業院校、技工學校和社會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對符合條件的人員,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允許符合條件的醫師到民辦養老機構醫療機構開展多點執業。鼓勵民辦養老機構引入社會工作人才。對在民辦養老機構就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執行與公辦機構同類人員相同的執業資格、注冊考核政策。
做好養老護理員工資指導價位發布工作,指導民辦養老機構 和組織合理確定養老護理員勞動報酬。養老機構和組織應當依法 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養老機構,按 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就業困難人員以靈活就業方式從事居家 養老服務的,可按規定享受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積極改 善養老護理員工作條件,加強勞動保護和職業防護。高校畢業生、轉業退役軍人、退役運動員、失業人員和農民工創辦養老服務實體的,自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5年內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1 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列支。
七、促進民辦養老服務業規范有序發展
各地要建立完善政府領導、民政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的工作機制,加強政策創新、協調和落實,合力推進民辦養老服務業發展。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行業規范、業務指導職責,科學編制養老服務規劃;發展改革部門要將發展民辦養老服務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大力支持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財政部門要積極籌集民辦養老服務設施管理運營補貼資金、購買養老服務資金等;國土資源部門要預留安排民辦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并優先審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落實好公益性崗位補貼、培訓和技能鑒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和創業擔保貸款等相關政策;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制訂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標準,組織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指導養老服務設施有序建設。其他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工作。
完善市場機制,建立公開、透明、平等、規范的養老服務業準入、退出、監管制度,營造平等參與、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積極鼓勵支持社會力量發展養老服務業。實行“非禁即入”,凡是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入的養老服務領域,都要向社會資本開放;凡是對本地資本開放的領域,都要向外地資本開放。規范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程序,簡化各類養老服務組織、實體審批手續,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審批事項,及時發布養老設施設置和規劃布局調整等相關信息,指導和服務民辦養老服務業發展。加快制訂和完善養老服務相關標準,建立健全養老服務標準體系,不斷提升養老服務的規范化和標準化水平。加強對民間資本進入養老服務業的跟蹤監測和服務。
培育發展養老服務行業協會和基層老年協會,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監督評估、溝通協調和服務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推動形成政府、社會組織、養老服務實體三者相結合的管理服務機制。
湖北省民政廳辦公室
2015年7月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