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林區、縣(市、區)財政局、水利和湖泊(水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林區、縣(市、區)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授權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我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全省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設置過渡期。2026年12月31日以前按12%執行,2027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按10%執行,2029年1月1日起按9%執行。
二、全省開式(貫流式)火力發電冷卻取用水按照實際發電量計征水資源稅,閉式火力發電冷卻取用水按照實際取水量計征水資源稅。
三、全省水資源稅具體適用稅額,按《湖北省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執行。
四、對應依法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水資源稅納稅人,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水的,按適用稅額的3倍征收水資源稅。
除水力發電、開式(貫流式)火力發電、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取用水外,納稅人超過許可水量取水的,對超量部分累進收取水資源稅。其中,超過許可水量在30%(含30%)以下的,其超量部分按適用稅額的2倍征收;超過許可水量在30%—50%(含50%)以內的,其超量部分按適用稅額的3倍征收;超過許可水量在5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按適用稅額的5倍征收。
五、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以及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暫免征收水資源稅。
六、開征水資源稅后,停止征收水資源費。此前預繳或欠繳的水資源費,由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退還或追繳。
七、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其他有關配套措施,由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水利廳等部門研究確定。
八、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期間國家有相關文件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湖北省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
湖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
湖北省水利廳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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