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從2014年開始,我市開始執行社會救助標準自然增長機制,每年根據上年度城鎮、農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測算當年社會救助保障標準。城市低保標準按照上年度城鎮常住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30%以上調整;農村低保標準按照上年度農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40%以上調整;城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按照當年城市低保標準2倍調整;社會散居孤兒養育標準按照不低于調整后城市特困人員救助標準調整;農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按照上年度農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80%調整;福利機構集中供養孤兒標準按照社會散居孤兒養育標準的1.6倍調整。實行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城鄉標準統一。
經調整,我市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標準為632元、農村低保年人均保障標準為6380元、農村特困人員年人均保障標準為12006元、社會散居孤兒月人均保障標準1263元、福利機構集中供養孤兒年人均保障標準24254元,同比2021年分別增長1.4%、4%、9%、1.4%、1.3%。
二、保障對象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孤兒(含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認定條件
(一)申請低保的流程:
1.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家庭確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實施網上申請受理的地方,可以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
2.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啟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工作。
3.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家庭經濟狀況進行信息核對提請后3個工作日內,啟動信息核對程序,根據工作需要,依法依規查詢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戶籍、納稅記錄、社會保險繳納、不動產登記、市場主體登記、住房公積金繳納、車船登記,以及銀行存款、商業保險、證券、互聯網金融資產等信息。
4.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情況,提出初審意見,并在申請家庭所在村、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初審意見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5.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和初審意見等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確認意見。
(二)特困人員的認定: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1.無勞動能力;
2.無生活來源;
3.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三)申請孤兒基本生活費的流程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按照以下流程申請孤兒基本生活費。
1.申請。社會散居孤兒申請孤兒基本生活費,由孤兒監護人向孤兒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公安機關、醫療衛生單位出具的孤兒父母死亡證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兒父母死亡或失蹤的證明原件。同時,提供孤兒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孤兒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張、孤兒銀行賬戶復印件。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孤兒,由孤兒所在福利機構負責提供辦理批準孤兒、棄嬰入院手續的相關材料,向所屬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2.審核。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和社會散居孤兒情況進行認真核實,符合發放條件的,由孤兒本人或監護人填寫《湖北省孤兒基本生活費申報審批表》一式兩份,由所在地村(社區)民委員會簽署審核意見、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簽署審查意見,連同孤兒父母死亡或失蹤證明、孤兒戶口本、身份證復印件一并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孤兒由福利機構匯總孤兒信息、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所屬民政部門進行審核審批。
3.審批。縣級民政部門要認真審核申請材料,符合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將審批結果函告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并與孤兒監護人簽訂《孤兒養育監護協議書》,次月起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同時將有關信息錄入“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不符合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反回給各鄉(鎮),并說明退回理由。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參照社會散居孤兒標準發放生活補貼。
感染艾滋病毒的兒童申請基本生活費,由其監護人持國家醫療衛生部門開具的醫學證明,直接向感染兒童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縣級民政部門提出核定、審批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