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場(街道):
根據《湖北省農業農村廳、湖北省財政廳制定的〈湖北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鄂農發〔2024〕44號)文件精神,更好助力我區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經研究制定《咸安區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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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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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安區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
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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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錨定建設農業強區目標,堅持開拓創新、公平公正、優機優補、嚴懲違規,支持廣大農民群眾及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置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推進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量發展,為鄉村全面振興、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堅實支撐。
二、補貼范圍和補貼機具
(一)補貼范圍。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在咸安區范圍內實施。
(二)補貼機具種類。根據2024-2026年湖北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確定咸安區2024-2026年中央財政資金常規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為17大類36小類94個品目。
全面開展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工作,具體方案按省農業農村廳方案實施。
????農機創新產品補貼按省農業農村廳、財政廳方案實施。
(三)補貼機具資質要求。常規補貼機具必須是補貼范圍
內的產品,同時還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
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
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3.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 認證證書。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永久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銘牌。申請補貼機具的生產和購機日期須同時在農機鑒定(認證)證書或其他報告等有效期范圍內。
三、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
(一)補貼對象。補貼對象為咸安區范圍內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可結合實際,對農村脫貧戶、殘疾人以及受上年補貼資金規模或辦理手續時間所限未享受補貼的購機者優先補貼。
(二)補貼標準。農機購置補貼實行定額補貼,嚴格執行《湖北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的補貼標準。各檔次補貼額上限依據同檔產品上年市場銷售均價測算確定,測算比例一般不超過30%,且通用類機具補貼額不超過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發布的最高補貼額。移動式烘干機、水稻插秧機、履帶式拖拉機等品目中部分檔次產品按不超過35%比例測算補貼額。逐步降低我省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機具品目(檔次)的補貼額,補貼額測算比例不超過20%。對輪式拖拉機,除動力換擋和無級變速等檔次外,其他檔次補貼額測算比例總體不超過15%,對保有量過多或技術相對落后的檔次,補貼額測算比例不超過10%。
在資金總額內,優先保障糧食、生豬等重要農畜產品生產所需機具補貼,實現應補盡補;加大節能環保、精準高效、智能復式農機具的支持力度;積極開展烘干、標準化豬舍、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成套設施裝備新產品補貼試點;拓展北斗終端在農業的推廣應用。
四、補貼操作實施流程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按照“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方式實施。
(一)自主購機。購機者自主選購機具,與農機產銷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鼓勵使用非現金方式交易), 并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產銷企業向購機者開具發票,發票備注欄中須注明生產企業名稱、發動機號(限配備柴油機、汽油機的產品)、車架號(限配備柴油機、汽油機的產品)、出廠編號等信息。
(二)補貼申請。購機者持有效身份證明(個人憑身份證,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憑營業執照)、購機發票、牌證管理機具的有關牌證材料、購機者一卡通(賬戶)等,自主向區農業農村局或通過“湖北農機補貼APP”申請補貼,并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信息真實有效。區農業農村局在收到購機者完成簽字確認的補貼申請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并告知購機者,做好咨詢答疑。
(三)審驗公示。對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產品、新推廣產品、首次申請列入補貼范圍產品、價格明顯背離同類同檔產品、結構過于簡單產品、非常規產品等機具,應逐臺核驗;對安裝類、設施類或安全風險較高類補貼機具,以及當地初次出現的高補貼額機具,在安裝完成且生產應用一段時間后進行現場核驗和補貼兌付;對其他機具,要進行抽查核驗,按照《咸安區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流程》要求,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區農業農村局在收到購機者補貼申請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應于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并在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布補貼申請信息,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同時公示到鄉鎮。對購機者已申報補貼的機具,按照不定點不定時不定機具入戶抽查。重點做到“見人、見機、見永久銘牌”,同時拍照核驗人員、購機者和機具圖片,上傳到省農機購置補貼系統中,并打印成資料歸檔。在入戶核查表中如實核對出廠編號、發動機號、補貼資金等相關信息,讓農戶確認后簽字。對數據資料不符的,不予申請結算,并向農戶說明原因。
(四)資金兌付。機具核查無誤、公示期滿無異議后,區農業農村局編制補貼資金發放匯總表,遞交給區財政局,區財政局復核無誤后,并于1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撥付至購機者的“一卡(折)通”;補貼給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資金,撥付至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賬戶,不得撥付個人。嚴禁擠占挪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區財政局因資金不足或違法違規處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應會同區農業農村局做細政策解讀,告知并穩定購機者預期,同時聯合向上報告資金供需情況。當年補貼資金兌付工作開展情況與下年資金安排掛鉤。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原因確實難以完成兌付的,可在辦理服務系統中進行預登記申請,在下一個年度優先予以兌付。
(五)組織抽查。加強對高風險機具和成套設施裝備等的抽查,重點對單一產品購置較為集中、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同一主體連年重復購置、機具適應性和購置數量與購機者生產經營服務所需不相符等情形進行查核并在辦理服務系統中進行預警,對發現的問題線索進行評估,涉嫌違規的,應及時組織調查并按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機關移交嚴處。
(六)資料歸檔。補貼機具紙質購機檔案實行“一戶一檔”,歸檔材料包括: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表、告知承諾書、補貼機具抽查核驗表、區農業農村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七)退貨處理。凡符合農機產品“三包”退貨規定,購機者要求退貨,已申請補貼但補貼資金尚未發放的,經銷商在購機發票上簽署“同意退貨”并加蓋公章,并及時告知區農業農村局。補貼資金已發放的,購機者先將所領補貼款全額退回財政指定專戶,區財政局在購機發票上簽署“補貼已退”意見并加蓋公章、經銷商在購機發票上簽署“同意退貨”并加蓋公章后方可退貨,并及時告知區農業農村局。
五、實施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分工。建立健全政府領導下的部門聯合實施和監管機制,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密切溝通配合,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工作制度和內部控制規程,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補貼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深入落實區農業農村局組織實施、審核、監管責任及區財政局資金兌付、資金監管責任。加強績效管理,嚴格考核評估結果運用,不斷提升政策實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優化服務,提升效能。積極推廣補貼機具二維碼管理和物聯網監控等技術,探索補貼申請、核驗、兌付全流程線上辦理新模式,推進農機購置補貼實施與監管信息化技術集成應用。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對經司法機關認定為惡意拖欠農機產銷企業購機款的購機者,取消其享受補貼資格;支持金融機構面向購機者開展農機融資租賃業務和信貸擔保服務,對權屬清晰的大型農機裝備開展抵押貸款,提升農民購機用機能力。
(三)公開信息,接受監督。因地制宜、綜合運用宣傳掛圖、報紙雜志、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方式,以及村務公開等渠道,全方位宣傳購機補貼政策,不斷提升政策知曉率,切實保障購機者、產銷企業和廣大農民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加強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建設,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區域內補貼受益信息,公開違規查處結果、補貼咨詢投訴舉報電話、補貼資金規模、資金使用和結算進度、補貼機具核驗制度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信息公開時,不得泄露購機者身份證、通訊方式、銀行賬號等敏感信息。
(四)加強監管,嚴懲違規。全面貫徹落實《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農辦機〔2019〕6號)、《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和《省農業廳關于印發〈湖北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的通知》(鄂農規〔2017〕1號)等要求,認真落實風險防控責任和異常情形主動報告制度,嚴格信用管理和農機產銷企業承諾制,充分發揮專業機構的技術優勢和大數據的信息優勢,有效開展違規行為全流程分析排查,強化農財兩部門聯合查處和省際聯動處理,對套取、騙取補貼資金的產銷企業實行罰款處理,從嚴整治突出違規行為,有效維護政策實施良好秩序。專項督導檢查,強化監管,嚴懲違規,對查處的違規現象和問題按要求上報并向社會公布。
區農業農村局舉報受理投訴電話:0715-8388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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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湖北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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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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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17大類36個小類94個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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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耕整地機械
1.1耕地機械
1.1.1犁
1.1.2旋耕機
1.1.3微型耕耘機
1.1.4深松機
1.1.5開溝機
1.1.6機耕(滾)船
1.2整地機械
1.2.1埋茬起漿機
1.2.2起壟機
1.3耕整地聯合作業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深松整地聯合作業機
2.種植施肥機械
2.1種子播前處理和育苗機械設備
2.1.1種子催芽機
2.1.2苗床用土粉碎機
2.1.3育秧(苗)播種設備
2.2播種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條播機
2.2.2穴播機
2.2.3單粒(精密)播種機
2.2.4根(塊)莖種子播種機
2.3耕整地播種作業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種機
2.4栽植機械
2.4.1插秧機
2.4.2拋秧機
2.4.3移栽機
2.5施肥機械
2.5.1撒(拋)肥機
2.5.2側深施肥裝置
3.田間管理機械
3.1中耕機械
3.1.1田園管理機
3.2植保機械
3.2.1噴霧機
3.2.2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護管理機械
3.3.1修剪機
3.3.2枝條切碎機
4.收獲機械
4.1糧食作物收獲機械
4.1.1玉米剝皮機
4.1.2脫粒機
4.1.3谷物聯合收割機
4.1.4玉米收獲機
4.1.5薯類收獲機
4.2棉麻作物收獲機械
?4.2.1 棉花收獲機
4.3油料作物收獲機械
4.3.1大豆收獲機
4.3.2花生收獲機
4.3.3油菜籽收獲機
4.4果菜茶煙草藥收獲機械
4.4.1葉類采收機
4.5秸稈收集處理機械
4.5.1秸稈粉碎還田機
4.6收獲割臺
4.6.1大豆收獲專用割臺
4.6.2玉米收獲專用割臺
5.設施種植機械
5.1食用菌生產設備
5.1.1菌料裝瓶(袋)機
6.田間監測及作業監控設備
6.1田間作業監控設備
6.1.1輔助駕駛(系統)設備(含漁船用)
7.種植業廢棄物處理設備
7.1農田廢棄物收集設備
7.1.1殘膜回收機
7.2農作物廢棄物處理設備
7.2.1秸稈壓塊(粒、棒)機
8.飼料(草)收獲加工運輸設備
8.1飼料(草)收獲機械
8.1.1摟草機
8.1.2打(壓)捆機
8.1.3草捆包膜機
8.1.4青(黃)飼料收獲機
8.1.5打捆包膜機
8.2飼料(草)加工機械
8.2.1鍘草機
8.2.2青貯切碎機
8.2.3飼料(草)粉碎機
8.2.4顆粒飼料壓制機
8.2.5飼料混合機
8.2.6全混合日糧制備機
9.畜禽養殖機械
9.1畜禽養殖成套設備
9.1.1蜜蜂養殖設備
9.2飼養設備
9.2.1喂(送)料機
10.畜禽養殖廢棄物及病死畜禽處理設備
10.1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設備
10.1.1清糞機
10.1.2畜禽糞污固液分離機
10.1.3畜禽糞便發酵處理設備
10.1.4畜禽糞便干燥設備
10.1.5畜禽糞便翻堆設備
10.1.6沼液沼渣抽排設備
10.2病死畜禽儲運及處理設備
10.2.1病死畜禽處理設備
11.水產養殖機械
11.1投飼機械
11.1.1投(飼)餌機
11.2水質調控設備
11.2.1增氧機
11.2.2水質調控監控設備
12.糧油糖初加工機械
12.1糧食初加工機械
12.1.1糧食清選機
12.1.2谷物(糧食)干燥機(烘干機)
12.1.3碾米機
12.1.4糧食色選機
13.果菜茶初加工機械
13.1果蔬初加工機械
13.1.1果蔬分級機
13.1.2果蔬清洗機
13.1.3水果打蠟機
13.1.4果蔬干燥機
13.1.5脫蓬(脯)機
13.1.6干堅果脫殼機
13.2茶葉初加工機械
13.2.1茶葉做青機
13.2.2茶葉殺青機
13.2.3茶葉揉捻機
13.2.4茶葉壓扁機
13.2.5茶葉理條機
13.2.6茶葉炒(烘)干機
13.2.7茶葉清選機
13.2.8茶葉色選機
13.2.9茶葉輸送機
14.農用動力機械
14.1拖拉機
14.1.1輪式拖拉機
14.1.2手扶拖拉機
14.1.3履帶式拖拉機
15.農用搬運機械
15.1農用運輸機械
15.1.1軌道運輸機
16.農用水泵
16.1農用水泵
16.1.1潛水電泵
16.1.2地面泵(機組)
17.設施環境控制設備
17.1設施環境控制設備
17.1.1加溫設備
17.1.2濕簾降溫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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