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將咸寧市咸安區2025年度第43批次城市建設用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范圍
因實施官埠機電產業園建設需要,擬征收官埠橋鎮張公廟村7、9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15.0755公頃,擬征收土地地塊東至官埠大道,西至張公廟村,北至新107國道,南至張公廟村,四至清楚(用地范圍圖詳見附件1)。土地用途為工業用地。
二、土地現狀調查結果
本次已對土地現狀開展詳盡調查,共涉及咸安區官埠橋鎮張公廟村農民集體土地總面積15.0755公頃,其中農用地面積14.9923公頃(耕地0.2643公頃),建設用地0.0832公頃;涉及林木、青苗等(現狀調查結果詳見附件2)。
三、征收土地補償標準
1.?征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現行最新區片綜合地價《省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鄂政發〔2023〕16號)規定執行,青苗補償標準根據咸安區人民政府相關規定執行。擬征收土地涉及Ⅲ類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片區(Ⅲ類補償標準為70.35萬元/公頃),具體補償費用如下:土地補償費424.2246萬元、安置補助費636.3369萬元、青苗補償費0.7437萬元,合計1061.3052萬元。
2.?地上附著物補償。按照咸安區人民政府相關規定標準補償。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根據村民意愿,分別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等方式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內容
對被征地農民擬采取貨幣安置和社會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徑。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指導意見》(鄂政發〔2014〕53號)和省人社廳等5部門《關于印發〈湖北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實施細則〉的通知》(鄂人社發〔2015〕2號)規定,將符合條件的被征地居民納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安置,相關程序按上述文件執行。
五、其他事項
1.?補償登記方式及期限。請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書或其他有效相關證明材料,到官埠橋鎮張公廟村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請相互轉告。逾期未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以官埠橋鎮的土地現狀調查公示結果為準。本次補償登記主要登記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農民村民住宅(含權屬、面積等)、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
2.?申請聽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半數以上(不含半數)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請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5日內,以村(社區)為單位向咸寧市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局直屬分局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申請聽證的,咸安區人民政府將依法組織召開聽證會。
3.?異議反饋渠道。被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土地征收事項存在異議,請在本公告期間向咸寧市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局直屬分局反映,聯系電話:8108589。
4.?本公告期限為30天,公告范圍為官埠橋鎮張公廟村,并已在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布,公布網址為http://huilaiglobal.com/。
特此公告。
附件:1.擬征收土地范圍圖
2.現狀調查結果
3.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8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咸安區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及《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制定了本方案,現將具體內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及土地現狀
本項目擬征收咸安區官埠橋鎮張公廟村,涉及集體土地15.0755公頃,其中農用地面積14.9923公頃(耕地0.2643公頃)。
二、征收目的
該批次建設用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因實施官埠機電產業園建設需要,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制土地。
三、征地補償費用
根據咸寧市咸安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綜合測算,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標準見下表,農村村民住宅、地上附著物等其他補償費據實登記后,按照咸寧市人民政府《人民政府關于征收集體建設用地、集體未利用地和被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批復》(咸政函〔2024〕4號)執行,據實結算。
征地單位 | 征地補償費 | ||||
合計 | 土地補償費 | 安置補助費 | 青苗補償費 | 其它補償費 | |
萬元 | 萬元 | 萬元 | 萬元 | 萬元 | |
合計 | 1061.3052 | 424.2246 | 636.3369 | 0.7437 | 據實補償 |
張公廟村 | 1061.3052 | 424.2246 | 636.3369 | 0.7437 | 據實補償 |
四、安置方式及社會保障
該項目用地涉及安置人口53人,計劃通過貨幣補償安置53人,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指導意見》(鄂政發〔2014〕53號)和《湖北省人社廳等部門關于印發〈湖北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實施細則〉的通知》(鄂人社發〔2015〕2號)文件執行。經調查,該批次共有1戶4人符合納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安置條件,養老保險資金將采取足額預存方式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在用地依法批準后,咸安區人民政府將認真落實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