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或姓名:咸寧市祺順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杏林
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竹粉堆場竹屑液滲漏至周邊溝渠,經過檢測超過了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以上事實,有如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4年7月8日收集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咸寧市祺順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杏林的身份;
2.2024年7月8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咸寧市祺順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環境違法的情況;
3.2024年7月8日現場照片證據5張,證明咸寧市祺順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竹屑液滲漏至廠區外溝渠的情況;
4.2024年7月8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咸寧市祺順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杏林知情的情況;
5.2024年7月3日湖北公信檢測有限公司檢測報告,證明咸寧市祺順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排放溝渠水污染物超標。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
2024年7月9日,我局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公司環境違法?改正情況進行督查,發現該公司仍處于生產狀態,仍未改正?違法行為,環境違法持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六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的配電柜、炭棒車間生產設備予以查封(扣押),期限為30日(時間從2024年7月10日起至2024年8月8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檢測或技術鑒定?的時間。查封(扣押)設施、設備存放于具體地點,在此期?間,你(單位)不得擅自損毀封條、變更查封狀態或者啟用?已查封的設施、設備。
如你(單位)對本行政強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咸寧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咸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咸寧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