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咸寧市光偉建筑節能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立強???????????????????????????????????????
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對你(單位)進行了監督性檢測,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在生產過程中有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2024年8月28日,湖北咸環達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項目編號:XHD2024082801)顯示顆粒物排放濃度為:86.6mg/m3,氟化物濃度:4.02mg/m3;顆粒物超標288%,氟化物超標201%。以上屬于違反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如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4年8月29日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居民身份證復印件2份,授權委托書,證明咸寧市光偉建筑節能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立強和現場負責人陳志文的身份;
2.?2024年8月29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咸寧市光偉建筑節能材料有限公司環境違法的情況;
3.2024年8月29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咸寧市光偉建筑節能材料有限公司現場負責人陳志文知情的情況;
4.2024年8月28日,湖北咸環達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項目編號:XHD2024082801),證明咸寧市光偉建筑節能材料有限公司排氣筒廢氣超標情況;
5.執法人員的執法證復印件1份,證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下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咸環(安)罰告〔2024〕16號)?并于2024年10月29日送達至你(單位),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申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的規定。根據《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1年修訂版)》總表1:經濟承受度裁量基準表,小微型企業單位:-20%,依據《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1年修訂版)》表34:污染物濃度超標排放情況(最嚴重的污染因子)或超總量數:污染物超標≥200%,取10%;小時煙流量(Q):Q<1000標立方米,取1%;超標因子:2項,取5%;廢氣去向:二類功能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取1%;廢氣類別:一般工業廢氣,取5%;持續時間:持續時間<5天,取1%;已按照要求采取措施仍超排,取0%;已停止違法且進行改正,取0%;是否配合執法檢查:配合調查,取0%;是否造成社會影響與生態破壞:一般(2級),取5%。綜合違法行為百分比之和統計,合計(28%-20%)×100萬元=8萬元。依據《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1年修訂版)》【第七條 罰款金額計算】的規定:有法定最低罰款金額的情況下,按照裁量表得出具體的罰款金額低于法定罰款金額的,以法定最低罰款金額為限。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人民幣100000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到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咸安區分局三樓財務室開具繳款通知書(聯系人余麗霞,0715-8376103),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咸寧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咸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咸安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張振軍????????聯系電話:0715-8376743 ???????????????????????
單位地址:咸寧市咸安區金桂路6號 ?????????????????????????????
咸寧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