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征求社會各界人士和廣大群眾意見,請積極參與,并將修改意見和建議于2024年2月16日前通過以下方式反饋。
電????話:0715-8367189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通訊地址:咸寧市咸安區長安大道59號
郵????編:437000
?
附件:咸安區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修訂版征求意見稿)
?
咸安區發展和改革局
2024年1月16日
附件:
咸安區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
(修訂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的實施,提高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非經營性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實施代建制的通知》(鄂政發〔2009〕56號)、《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財建〔2016〕504號)、《咸安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咸安政發〔2019〕4號)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通過區政府設立(或授權)、政府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對區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建設管理,負責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后移交給使用(委托)單位的制度。
第三條?下列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本辦法實施代建制:
(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的辦公、業務用房及相關設施工程;
(二)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民政、勞動社保、廣播電視等社會事業類工程;
(三)其他非經營性公用事業工程。
水利、交通、鐵路、通信、民航等行業的政府投資工程是否實施代建制,由各行業主管部門另行規定。涉及國家安全的項目及搶險救災等特殊項目,經區級以上政府批準后可以不實施代建制。
第四條?發改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實施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財政部門、使用(委托)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政府投資代建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住建、審計和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實施的有關監督管理。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依規行使對代建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代建職責分工
第五條?代建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代建項目相適應的管理能力和技術力量;
(二)具有同類工程建設管理經驗;
(三)具有與代建項目相適應的資金實力;
(四)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
(五)具有獨立的事業或企業法人資格。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承接項目代建業務:
(一)依法被責令停業的;
(二)近3年內承接的項目中發生過較大以上的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近3年內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紀、違約等不良記錄的;
(四)采取欺騙、偽造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代建資格的;
(五)采用賄賂、詆毀他人等不正當手段進行競爭的;
第七條?使用(委托)單位主要職責:
(一)負責編報項目建議書,提出工程項目使用功能及相關要求;
(二)與投資主管部門共同選擇代建單位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投資工程代建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財建〔2016〕504號)支付代建服務費用;
(三)負責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和項目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
(四)負責編制工程項目年度投資計劃,辦理與項目相關的審批手續;
(五)負責籌措資金,按合同約定和有關規定提出資金撥付計劃;
(六)負責項目勘察、設計、預算、監理、跟審及工程決算;
(七)監督項目施工方及設備材料采購的招投標工作;
(八)與代建單位簽訂廉潔協議書,執行廉政承諾制度;
(九)監督代建單位嚴格按照批復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投資概算進行建設,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合理性進行論證和審查,并協助代建單位按規定程序報批;
(十)監督項目的工程質量、施工進度和建設資金使用情況;
(十一)接收、使用和管理代建項目,辦理不動產權登記手續;
(十二)明確使用(委托)單位的代表,負責項目相關的報批報建和項目全過程協調工作及履行代建合同的其他相關約定。
第八條?代建單位主要職責:
(一)代建單位可采取EPC工程總承包、施工總承包對外公開招標。根據項目招標方式,使用(委托)單位可將施工圖設計、預算交由代建單位實施,使用(委托)單位必須參與全過程審核及監督。
(二)嚴格按照發改部門審批的工程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投資概算和與使用(委托)單位簽訂的代建合同,組織開展工程建設活動;
(三)協助辦理項目相關審批手續;
(四)組織開展工程招標、施工合同簽訂和工程施工全過程管理,將招標文件、招標投標情況報有關行政監管部門審查備案,并對工程質量、工期和安全生產負責;
(五)按工程項目進度提出工程項目資金使用計劃申請,交由使用(委托)單位按規定程序報批,按月向發改、財政部門和使用(委托)單位報送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
(六)協助辦理項目施工設計變更、概算調整等有關手續的報批;
(七)與使用(委托)單位共同組織工程竣工驗收,負責工程項目建設、竣工驗收技術資料整理、編制、移交,向使用(委托)單位辦理工程移交手續;
(八)辦理項目資產移交手續后,向使用(委托)單位、發改、財政、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項目代建總結報告;
(九)與參與工程項目建設的有關單位簽訂廉潔協議書,執行廉政承諾制度。
(十)履行代建合同的其他相關約定。
第三章??代建程序
第九條?使用(委托)單位依據《咸安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提出項目需求和功能定位,以及項目建設規模、建設內容與建設標準,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并按規定程序完成立項報批。
第十條?發改部門在批復項目建議書時,應明確是否實行代建制和代建單位的選擇方式,同時將批復文件抄送財政、住建、自然資源和規劃、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使用(委托)單位應當根據項目審批文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代建單位。總投資在400萬元以上的項目,必須依法通過招標選擇代建單位或委托經政府批準設立的政府投資項目代建機構作為代建單位。
依法通過招標方式選擇代建單位的,應當在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辦理相關招標手續,并依法接受有關部門監督。
第十二條?使用(委托)單位應當依照項目有關審批文件,與代建單位簽訂代建合同,對項目的投資、質量、工期和安全等內容,以及各方在項目建設期間的責任、權利與義務進行明確約定。
使用(委托)單位應當將代建合同報送發改、財政、住建、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代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序,遵守國家、省、市關于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各項規定,按照代建合同開展前期工作,并根據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按批準的項目投資估算實行限額設計。
代建單位對于使用(委托)單位提出的未經發改部門批準的超規模、超標準建設要求,應拒絕執行。
第十四條?代建單位應嚴格依據批準的項目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嚴格控制項目預算,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對工程質量終身負責。
第十五條?因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出現重大變化和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原批復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的,由代建單位提出,經監理單位和使用(委托)單位同意,按《咸安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規定程序申請調整概算。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調整。
第十六條?因工程設計變更、由代建單位以外原因引起的涉及施工內容或工程費用變化的施工組織設計變更、材料與設備的調整、工程甩項及其他原因引起的工程變更,由代建單位提出,經監理單位和使用(委托)單位同意,按《咸安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規定程序申請變更。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七條?代建項目的施工單位應根據監理單位確認的工程技術資料、工程竣工文件、簽證等編制工程竣工結算,由代建單位核實并經使用(委托)單位確認后,依法依規報第三方審計單位審定。
第十八條?代建項目全部建成后,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代建合同組織項目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代建單位應在規定時限內按審計部門批復的竣工財務決算意見,根據產權歸屬向項目使用(委托)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并協助使用(委托)單位和產權管理部門辦理不動產權登記。
第二十條?代建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湖北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咸寧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建立完整的檔案資料。對項目籌劃、建設各環節的文件資料等及時進行收集、整理、歸檔,在資產移交時一并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使用(委托)單位和有關部門移交。
第二十一條?代建項目保修期內,質量缺陷由代建單位負責消除;工程保修期結束后,項目維護由使用(委托)單位負責。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代建項目建設資金的支付由使用(委托)單位負責審核,綜合考慮建設進度、合同約定等因素后,報財政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規定撥付。
嚴禁超范圍、超進度、超合同支付。財政、審計等部門對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使用(委托)單位應當按照《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90號)及相關規定,做好代建項目財務管理基礎工作,按項目單獨核算,確保建設資金安全使用。
第五章??監督
第二十四條?代建單位責任期限內,因存在嚴重過錯,造成工期延長、投資增加、工程質量不合格或發生安全事故,代建單位在簽訂代建合同約定范圍內承擔法律責任。代建單位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其他責任方追償。
第二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在代建項目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