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財務局:
??臨時救助是社會救助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近年來,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要求,全面推進臨時救助制度建立和實施,較好地化解了城鄉居民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在兜住民生底線、開展救急解難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一些地區還不同程度存在救助時效性不強、救助水平偏低、制度效能發揮不充分、工作保障不到位等問題。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切實保障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有效解決城鄉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為目標,以充分發揮臨時救助制度效能為主線,落實“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工作要求,堅持托底、高效、銜接,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強化責任落實,加強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時、標準科學、方式多樣、管理規范的臨時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會救助體系的最后一道防線,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基本生活權益。
??二、完善政策措施?
??(一)細化明確對象范圍和類別。根據困難情形,臨時救助對象可分為急難型救助對象和支出型救助對象。急難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個人;支出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原則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應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有關規定。對急難型救助對象,要進一步明確意外事件、突發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難的類型、范圍和程度;對支出型救助對象,要進一步明確生活必需支出的范圍和救助對象財產狀況認定標準。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和完善臨時救助對象認定的具體辦法。
??(二)優化審核審批程序。各地要針對不同的救助類型,優化規范臨時救助審核審批程序。對于急難型臨時救助,要注重提高救助時效性,進一步簡化審核審批程序,積極開展“先行救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根據救助對象急難情形,簡化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民主評議和公示等環節,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難情況緩解后,登記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補齊經辦人員簽字、蓋章手續;對于支出型臨時救助,要嚴格執行申請、受理、審核、審批程序,規范各個環節工作要求。對申請對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員、特困人員,重點核實其生活必需支出情況。要全面落實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臨時救助審批的規定,合理設定并逐步提高鄉鎮(街道)臨時救助金審批額度。
??(三)科學制定救助標準。各地要立足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依據分類分檔原則制定臨時救助標準。根據救助對象不同的困難情形,確定救助類型;同一類型救助對象根據不同的困難程度,確定救助檔次,構建科學合理的臨時救助標準體系。臨時救助標準可與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掛鉤,根據救助對象的家庭人口、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和困難持續時間等因素,分類細化救助標準。對于重大生活困難,臨時救助標準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根據具體情形分類分檔設定,適當提高救助額度。省級民政、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臨時救助標準制定的指導和統籌,推動形成相對統一的區域臨時救助標準。
??(四)拓展完善救助方式。各地要根據救助對象實際情況,綜合運用發放臨時救助金、發放實物和提供轉介服務等多種救助方式,發揮臨時救助應急、過渡、銜接、補充的制度作用,不斷提升救助效益。要充分運用好“轉介服務”,使臨時救助與相關制度、政府救助與慈善救助、物質幫扶與救助服務密切銜接,形成救助合力,增強救助效能。對于急難型救助對象,可采取一次審批、分階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準度;可通過直接發放現金或實物的方式,提高救助時效性。
??(五)加強與慈善救助的銜接。各地要積極培育發展以扶貧濟困等為宗旨的慈善組織,廣泛動員慈善組織參與臨時救助工作。鼓勵、引導慈善組織建立專項基金,科學規劃、設立救助項目,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轉介”的個案,形成與政府救助的有效銜接、接續救助。完善和落實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積極探索政府引導、社會力量籌資、慈善組織運作的政社聯動模式,搭建慈善組織等社會力量參與臨時救助的平臺,形成救助合力。
??三、強化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積極爭取當地黨委和政府的重視和支持,將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加大資金投入,深入實施好臨時救助制度。要按照《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要求,將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工作列入地方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并合理確定權重。加強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與其他相關部門之間、政府部門與慈善組織之間的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級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保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加強監督檢查。各地要加強對臨時救助工作的督促檢查,進一步完善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績效評價機制,加強對臨時救助工作的績效評估,突出制度效能的發揮,強化結果運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快建立健全社會救助責任追究機制,區分主觀故意、客觀偏差和改革創新等不同情形,對主觀故意造成工作失誤和損失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對客觀偏差或探索創新、先行先試造成工作失誤的,從輕、減輕或免于追責。
(三)加強資金保障。地方政府要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要求,多方籌集臨時救助資金,合理安排和統籌使用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對臨時救助的投入原則上只增不減。推動在鄉鎮(街道)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提高救助水平。
(四)深化“救急難”綜合試點。各地要準確分析和把握社會救助形勢,不斷深化對“救急難”工作的認識,強化“救急難”意識,認真謀劃推進“救急難”工作。要以加強部門協同、推進資源統籌、提升救助效益為重點,進一步強化制度落實,創新工作機制,提升綜合救助能力,有效化解人民群眾各類重大急難問題,切實兜住民生底線,最大限度防止沖擊社會道德和心理底線事件發生。要認真評估、總結“救急難”綜合試點經驗,有序擴大試點范圍,不斷提升工作成效,適時全面推開“救急難”工作。
民政部 財政部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