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辦事處、場,區政府各部門,咸安經濟開發區,咸寧鄂南大竹海生態風景區,咸安商貿物流區,華彬金桂湖低碳經濟示范區,向陽湖現代農業科技示范區:
《咸安區人民政府行政應訴工作規則》已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咸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6月15日
咸安區人民政府行政應訴工作規則
第一條??為保障咸安區行政應訴工作順利進行,明確政府及相關工作部門在行政應訴中的職責分工,按照“誰主管、誰承辦、誰應訴”的原則,建立順暢、高效的行政應訴工作機制,根據《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有關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6〕54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鄂政辦發〔2016〕68號)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咸安區人民政府行政應訴工作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咸安區人民政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咸安區人民政府以被告身份參加的行政訴訟活動。
第三條??區司法局負責綜合協調咸安區人民政府行政應訴工作,及時研究解決行政訴訟中的重大疑難問題。
其他行政應訴承辦機構根據本規則規定,具體做好相關行政應訴工作。
第四條??行政應訴按照被訴行政行為(即應訴事項)“誰主管、誰承辦、誰應訴”的原則確定應訴案件承辦機構。行政應訴承辦機構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以咸安區人民政府名義作出的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訴訟,實施該行政行為的部門為行政應訴承辦機構。被訴行政行為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的,應當以牽頭部門為主承辦機構,其他部門協同配合;牽頭部門不明確的,由咸安區人民政府指定行政應訴主承辦部門和協辦部門。
(二)以咸安區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為由的行政訴訟,具體承擔相應職責的部門為行政應訴承辦機構。
(三)經由咸安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以咸安區人民政府為單獨被告的行政訴訟,由區司法局負責承辦行政應訴的具體工作。行政復議事項所涉及的部門應當積極協助辦理行政應訴事項。
(四)經由咸安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作出原行政行為的部門和咸安區人民政府為共同被告的行政訴訟,作出原行政行為的部門承擔有關原行政行為的應訴工作,區司法局承擔有關行政復議程序的應訴工作。其中,作出原行政行為的部門對原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區司法局對行政復議程序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第五條??行政應訴承辦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起草行政訴訟答辯狀、上訴狀等法律文書;
(二)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
(三)確定本部門工作人員或聘請專職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出庭應訴;
(四)參與行政訴訟其他相關工作;
(五)履行生效判決。
第六條??人民法院送達至咸安區人民政府的行政應訴文書,由咸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統一處理,分轉行政應訴承辦機構并抄送區司法局。
第七條??應訴承辦機構按照人民法院的應訴通知書要求及時提交行政訴訟答辯狀以及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法律依據。并提交咸安區人民政府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以及代理手續。相關答辯文書提交前應由區司法局審核通過,并報請咸安區人民政府批準后,以咸安區人民政府名義向人民法院提交。
第八條??對于重大疑難案件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區司法局認為有必要派員出庭的,可派遣公職律師出庭,共同參加行政應訴工作。
第九條??人民法院通知政府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按照“誰分管、誰出庭、誰決策、誰應訴”的原則,由案件承辦機構將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通知書報請咸安區人民政府領導批示指定。??
應訴承辦機構負責人應高度重視行政應訴工作,積極參加旁聽庭審過程。
第十條??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裁定書送達后,應訴承辦機構認為需要上訴或者申訴的,應當及時提出上訴或申訴。
第十一條??應訴承辦機構在行政訴訟結束后,應當及時將應訴的相關結果抄送區司法局,由區司法局對行政應訴案件進行統計分析。
第十二條??一審原告或者其他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提起上訴進入二審程序的,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入再審程序的,或者發回重審的案件,應訴承辦機構和訴訟代理人的確定,適用本規定。
第十三條??向咸安區人民政府申請國家賠償的案件,或將咸安區人民政府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具體承辦機構的確定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