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辦事處、場,區政府各部門,咸安經濟開發區,咸寧向陽湖現代農業科技示范區,咸寧鄂南大竹海生態風景區,咸安商貿物流區,華彬金桂湖低碳經濟示范區:
《咸安區鄉鎮辦場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咸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7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咸安區鄉鎮辦場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中發〔2017〕4號)和《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國辦發〔2018〕2號)、《省級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市州級人民政府耕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鄂政辦發〔2018〕37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縣級人民政府耕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咸政辦發〔2018〕54號)精神,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護紅線,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建立健全鄉鎮辦場人民政府耕地保護目標考核制度,切實加強全區耕地保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鄉鎮辦場人民政府對《咸安區人民政府關于對咸安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完善工作方案和指標分解方案進行確認的函》(以下稱《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以及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負責,各鄉鎮辦場人民政府“一把手”為第一責任人。
第三條 區人民政府對鄉鎮辦場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由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區農業農村局、區統計局(以下稱“考核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考核檢查工作。
第四條 鄉鎮辦場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在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占補平衡和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保護制度等相關考核評價的基礎上綜合開展,實行年度自查、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開展1次,由鄉鎮辦場自行組織開展。從2016年起,每5年為1個規劃期,期中檢查在每個規劃期的第3年開展1次,由考核部門組織開展;期末考核在每個規劃期結束后的次年開展1次,由區人民政府組織考核部門開展。
第五條 考核部門根據《總體規劃》確定的相關指標,依據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以及耕地質量調查評價與分等定級等成果,結合自然資源遙感監測“一張圖”和綜合監管平臺以及耕地質量監測網絡等實際情況,提出考核檢查指標相關建議,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后,作為鄉鎮辦場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
第六條 區級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提供的各鄉鎮辦場耕地面積、生態退耕面積、永久基本農田面積數據以及耕地質量調查評價與分等定級成果,作為考核依據。
鄉鎮辦場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等動態監測,在考核年內向考核部門提交監測調查資料,并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考核部門依據自然資源遙感監測“一張圖”和綜合監管平臺以及耕地質量監測網絡,采用抽樣調查等方法和手段,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等情況進行核查。
第七條 鄉鎮辦場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突出重點、獎懲并重的原則。年度自查、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結果采用評分制,滿分為100分。
考核檢查基本評價指標由考核部門依據上級有關要求共同制定,包含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占補平衡和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協調、耕地保護宣傳、宣傳標識和制度建設、違法占用耕地等內容,并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適時進行調整完善。
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為強制約束性指標,如突破區政府下達的指標任務,考核直接認定為不合格。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條 鄉鎮辦場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結合考核部門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檢查基本評價指標,每年組織1次自查。主要檢查基本評價指標等方面情況。
第九條 鄉鎮辦場人民政府應于每年12月底前向考核部門報送自查情況。考核部門根據自查和有關督查情況向鄉鎮辦場進行通報,向區人民政府報告,并納入該鄉鎮辦場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檢查
第十條 鄉鎮辦場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和考核部門期中檢查工作要求開展自查,在期中檢查年的2月底前向考核部門報送自查報告。考核部門根據情況進行實地核查,結合鄉鎮辦場人民政府自查、實地核查和相關督察檢查等對鄉鎮辦場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檢查結果報告。
第十一條 期中檢查結果由考核部門向鄉鎮辦場通報,納入鄉鎮辦場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并向區人民政府報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二條 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內容主要包括轄區內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和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保護制度建設、宣傳等方面情況。
第十三條 鄉鎮辦場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和考核部門期末考核工作要求開展自查,在規劃期結束后次年的2月底前向區人民政府報送耕地保護責任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自查報告,并抄送考核部門。鄉鎮辦場人民政府對自查情況及相關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四條 考核部門對鄉鎮辦場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根據鄉鎮辦場自查、實地檢查和期中檢查等對各鄉鎮辦場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結果報告。
第十五條 考核部門在規劃期結束后次年的6月底前將考核結果報送區人民政府,經區人民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獎懲
第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根據考核結果,對認真履行耕地保護目標成效突出的鄉鎮辦場人民政府予以表揚;考核發現問題突出的鄉鎮辦場人民政府要明確提出整改措施,限期進行整改。整改期間暫停相關鄉鎮辦場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申請受理與審查。
第十七條 鄉鎮辦場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列為鄉鎮辦場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作為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領導干部問責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鄉鎮辦場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