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辦事處、場,區政府各部門,咸安經濟開發區,咸寧鄂南大竹海生態風景區,咸安商貿物流區,華彬金桂湖低碳經濟示范區,向陽湖現代農業科技示范區:
《“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議事規則》已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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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安區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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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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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進一步規范區政府“三重一大”(重大決策、重大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事項決策程序,提高政府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和《咸安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咸安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有關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科學決策。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從實際出發,加強決策前期調研論證和綜合評估,有效防范決策風險,避免決策失誤。
(二)堅持民主決策。始終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民主,遵守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凡屬職責范圍內的“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經集體討論后決定。
(三)堅持依法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必須遵循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法定職責和權限進行,實現決策權有法可依,決策行為和程序有規可循,對違規違紀違法決策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二、事項范圍
(一)重大決策事項
1.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重要工作安排的重大政策舉措;
2.向市委、市政府和區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3.區政府工作報告、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財政收支預算草案等需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報告等;
4.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重要行業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行政區劃調整等;
5.涉及事關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問題,全區招商引資政策制定及調整,防范化解重大風險、鄉村振興、污染防治、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安全穩定,以及關系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調整;
6.區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調整等;
7.涉及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和處置等;
8.區屬國企及其子公司國有股權轉讓及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產權轉讓等;
9.黨中央及省委、市委、區委巡視巡察、審計、督查檢查發現問題整改落實等;
10.其他需要由區政府集體研究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項
1.區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分工及調整;
2.區政府督查激勵和問責,以及由區政府決定的嘉獎、表彰等;
3.研究區紀委監委對區政府組成部門、區屬國企及其子公司有關責任人員追責問責且需區政府提出建議意見的;
4.其他需要由區政府集體研究的重要人事事項。
(三)重要項目安排事項
1.全區年度重點建設項目計劃,尤其是區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計劃;
2.國家、省、市戰略和規劃確定在我區實施的重大項目;
3.區本級財政資金投資500萬元以上重大項目,以及涉及重要民生的重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項目;
4.區屬國企及其子公司投資500萬元以上重大項目,年度融資安排及對外擔保;
5.涉及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鄰避問題存在重大穩定風險隱患的項目;
6.用地面積50畝以上的工業項目或重點農業、文旅、商貿、物流、總部經濟等招商引資項目。
(四)大額度資金使用
1.區級財政預算、決算草案及預算調整草案;
2.超出預算需追加預算200萬元以上項目;
3.上級轉移支付資金未明確到具體項目(不含財力性轉移支付資金),且金額300萬元以上的資金分配方案;
4.區級財政對外捐贈、贊助及借款;
5.其他應由區政府集體決策的大額度資金使用。
三、決策程序
“三重一大”事項,除了有關干部管理的事項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規定的程序決策外,其他事項應由區政府常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區政府常務會議“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主要程序為:議題準備、會前醞釀、召開會議、決策執行。
(一)議題準備。集中決策議題,由區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或區政府各部門及鄉鎮辦場提出需決策建議,由區政府分管負責同志對擬提請事項組織協調和充分研究,經區政府辦公室匯總,報區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后進入區政府常務會決策程序。上會材料由提交議題的匯報單位提前準備。
(二)會前醞釀。“三重一大”事項在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策前,應根據具體情況,通過專題會、座談會、碰頭會等形式進行醞釀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集體討論并作出決定。
(三)召開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政府主要領導召集并主持,如遇特殊情況,可以委托分管常務工作的副區長召開并主持。根據相關規定和議題內容,視情況邀請區紀委等有關單位以及內部相關業務負責同志列席會議,列席人員可就討論的議題發表意見建議,但沒有表決權。
(四)決策執行。“三重一大”事項經會議決策后,不得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結果,確需變更的,應由作出集體決策的會議重新決策,在沒有做出新的決策前應無條件執行。會議決策由區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會議主持人明確一名成員牽頭負責。
四、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
(一)區政府領導班子要帶頭嚴格執行“三重一大”的有關規定,對不按規定程序操作的“三重一大”事項,必須及時糾正,重新履行有關程序,確保決策的規范性、科學性。
(二)區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對所分管部門貫徹執行“三重一大”決策事項履行監管職責。區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應向區政府主要領導匯報執行和監管情況。
(三)區政府常務會作出的“三重一大”事項決定,需傳達的應及時在規定范圍內傳達,需公布的應及時通過相關渠道對外公布。
(四)區政府領導班子成員要自覺遵守“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推進決策執行。
(五)對“三重一大”決策事項執行不力的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進行問責。
五、其他
(一)法律法規或上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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