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為有效遏制村級新增債務,化解村級存量隱性債務,加強基層組織建設,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制訂了《關于加強村級債務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二、出臺依據
《通知》的制定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制止發生新的鄉村債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5〕3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清理化解鄉村債務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6〕86號)、《湖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全省化解村級債務的指導意見》(鄂辦發〔2020〕23號)等文件。
三、主要內容
(一)《通知》明確了村級債務的四種主要類型:
1.從村級組織為興辦公益事業、發展集體經濟等欠付銀行、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款項;
2.拖欠村級干部工資;
3.農村稅費改革前村級墊交的“三提留五統籌”款項;
4.因經費來源不足形成的村級辦公經費、公共活動、各項創建活動等非生產性支出形成的欠賬。
(二)《通知》要求從四個方面加強村級財務管理,嚴禁新增債務:
1.嚴格堅持“以收定支、量入為出”的原則,做好村級財務年度預決算,嚴禁以任何名義借貸資金彌補收支缺口;
2.財務支出嚴格按照審批程序、開支范圍和標準執行,嚴格控制非生產性支出,嚴禁不合法合規支出入賬。嚴格實行村務公開、民主理財制度,重大財務開支必須履行“四議兩公開”程序;
3.興辦村內公益事業,嚴禁舉債建設;
4.各部門安排到村的設施及項目建設和各類宣傳、創建活動以及專項工作,嚴格按照“誰出政策、誰開口子、誰負責落實經費”,嚴禁村級組織舉債安排項目配套資金。嚴禁以任何形式要求村級組織出錢出物開展達標升級和檢查評比驗收活動,嚴禁向村級組織攤派報刊、書籍征訂和經費籌集任務。
(三)《通知》規定從四個方面做好存量隱性債務管理。
1.落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鄉鎮)管理主體責任;
2.鄉鎮要依照程序全面開展村級存量隱性債務清理核查鎖定,并按債務形成的原因,明確債務償還的責任,落實到單位或個人;
3.鄉鎮要根據村級存量隱性債務的舉債主體、債務來源和用途,逐筆建立債務臺賬和債權債務數據庫,全額納入村級賬務核算管理;
4.建立村級債務區、鄉鎮、村三級動態監控機制,鄉鎮、村應建立債務檔案資料。村干部離任應詳細交結債務手續;
(四)《通知》明確了嚴格控制新增債務的“五不準”原則,以及因特殊用途確需借債,不論數額大小都必需履行申報審批程序,由村民委員會出具申請報告,履行“四議兩公開”程序,報鄉鎮審批。
(五)《通知》從四個方面明確了化解隱性存量債務的方式方法:
1.鄉鎮要將村級存量隱性債務化解作為村級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內容,逐年度制定還債計劃和任務,努力增收節支,逐步化解債務存量;
2.村級組織要認真分析債務形成原因和各類債務實際情況,采取“清理賬務核銷減債、依據政策劃轉債務、多方協商停息減債、清理債權收欠還債、盤活資產償債、增收節支還債、發展集體經濟創收還債”等措施,積極化解債務;
3.村級債務的償債順序及優先原則;
4.各類償債資金要通過村級賬戶直接償還到債權人,做到償還一筆、登記一筆、銷號一筆;嚴禁借新債還舊債。
(六)《通知》要求從六個方面依法依規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1.按照“誰批準、誰經手、誰負責”的原則,對不按規定程序擅自舉債的單位和個人;
2.村級組織以本集體資產為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的;
3.村級組織不按照國家有關管理規定執行,不履行相關程序、未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批,產生新債或借新債還舊債的;
4.對以舉債為名從中牟利的村干部;
5.因新增債務引發各種矛盾和問題的村級組織及相關干部,對虛假、虛領、挪用、套取補助資金、造成資金損失等行為;
6.對不切合實際下達攤派村級各項項目建設及工作任務等原因形成村級債務的單位,追究相關單位責任。同時,將債務從村級劃轉責任單位,由相關單位限期落實資金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