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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安區行業主管部門與綜合執法隊伍協同配合工作機制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區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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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1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咸安區行業主管部門與綜合執法隊伍協同
配合工作機制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厘清綜合執法隊伍與行業主管部門職責關系,建立健全行業監管與綜合執法協作配合運行機制,推動綜合執法與行業監管有效銜接、一體服務,根據《市委辦公室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咸安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結合咸安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咸安區行業主管部門與區直、鄉鎮(街道)綜合執法隊伍(以下簡稱綜合執法隊伍)間的行政執法協作配合工作。行業主管部門與綜合執法隊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行政執法協作配合工作。區司法局負責對全區行政執法協作配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二章??明確職能定位
第三條??行業主管部門是指根據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要求,將行政處罰權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權轉由綜合行政執法隊伍集中行使的行政機關。行業主管部門牽頭開展本領域、本行業專項治理工作,負責本領域、本行業的監管工作,落實行業監管主體責任,依法履行政策制定、行業規劃、行政審批、日常監管、業務指導及受理投訴舉報等職責,不得以行政執法權、執法隊伍劃轉或沒有執法隊伍為由不履行相關職責。
第四條??綜合執法隊伍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或者授權(委托)執法要求,集中行使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權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權,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綜合執法隊伍依法履行由其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權和受理投訴舉報等職責,協助行業主管部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行業整治等活動,及時發現違法行為并依法予以查處,不得以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為由割裂與行政處罰密切相關的行政檢查等職責,坐等案件上門。
第三章 ?厘清職責邊界
第五條??按規定需要取得行政許可并已經取得行政許可(應批已批事項)、執法調查取證專業性要求較高的事項,以行業主管部門監管為主。行業主管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履行批后監管職責,承擔對行政相對人是否嚴格按照行政許可規定的內容范圍、方式、期限從事生產、經營或其他活動的監管,以及是否持續符合行政許可條件和要求的監管。行業主管部門發現被許可人違反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超越行政許可范圍等行為的,應當責令被許可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需給予行政處罰的,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移交相關綜合執法隊伍,由相關綜合執法隊伍實施行政處罰。
綜合執法隊伍要及時對行業主管部門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立案、調查、取證,作出相關處罰決定,并及時將案件處理結果及時向行業主管部門通報。綜合執法隊伍在日常檢查中發現被許可人有違反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超越行政許可范圍等行為的,應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及時向行業主管部門通報。
????第六條??按規定需要取得行政許可但尚未取得行政許可(應批未批事項)、執法調查取證專業性要求適中的事項,由行業主管部門監管為主。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日常監管,發現行政相對人未依法取得相關業務行政許可,擅自從事有關生產、經營或其他活動的,應當根據行政許可的有關要求和程序,督促當事人限期改正或補辦相關手續;依法需要對當事人有關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基本違法事實資料移送綜合執法隊伍依法查處。當事人辦理行政許可的后續情況,應及時抄告綜合執法隊伍。
綜合執法隊伍要加強日常執法檢查,對未取得相關行政許可違法從事有關生產、經營或其他活動的應及時制止。對依法應限期改正或補辦相關手續的,應及時抄告行業主管部門;對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以及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移送的有關案件,應進行立案、調查、取證,及時作出相關處罰決定,并將案件處理結果抄告行業主管部門。
第七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禁止類事項)、執法專業性要求較低、易于現場直接查處的事項,以綜合執法隊伍執法檢查為主。綜合執法隊伍要按照相關執法依據、執法標準,加強日常巡查和執法檢查,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取證,作出處罰決定。對違法事實確鑿、調查取證簡單并有法定依據的,綜合執法隊伍應依法當場作出處罰決定。行業主管部門協助將有關執法依據、執法標準、相關解釋及時提供給綜合執法隊伍。
第八條??其他需明確事項。當事人沒有按期履行義務的事項及資格、資質類事項,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管,行業主管部門對違法事項進行基本認定后,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連同初查證據材料移送綜合執法隊伍立案查處。
第四章?理順層級關系
第九條 ?區級行業主管部門和綜合執法隊伍共同接受市級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分工協作,落實好市級行業主管部門部署的行業內監管和執法相關工作。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執法監督工作涉及區級綜合執法隊伍的,由區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綜合執法隊伍按照要求落實。區級綜合執法隊伍需要向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請示報告有關工作的,由綜合執法隊伍協調相關區級行業主管部門向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請示報告。
第十條??鄉鎮(街道)按照賦權事項清單承接相應的下放事權,接受區級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區級行業主管部門要繼續全面履行監管職責,根據賦權范圍,提供業務培訓、政策指導和技術支持,會同區級綜合執法隊伍積極研究制定與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配合鄉鎮(街道)開展執法行動,組織跨區域、重大執法行動。
第五章??案件線索移送
第十一條 ?案件線索移送應以行業主管部門、鄉鎮(街道)的名義進行,法律法規另有明確規定的除外。行業主管部門、鄉鎮(街道)應明確負責辦理案件線索移送、受理等工作的具體內設機構及聯系人員,相互配合,并定期溝通案件進展和處理情況。
第十二條??區級行業主管部門、鄉鎮(街道)在實施審批、專項檢查、行業整治及受理舉報投訴等日常監管過程中發現涉嫌違法線索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綜合執法隊伍查處。
第十三條??行業主管部門和綜合執法隊伍在履行職責中,發現涉嫌犯罪案件的,應對及時移送公安等部門查處。
第十四條??行政處罰權劃轉(下放)前已結案的,相關案件材料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歸檔保存;行政處罰權劃轉(下放)后,原行業主管部門不得再行使已劃轉的行政處罰權及相關職責,已立案未結案的,由承接相關執法權力的綜合執法隊伍作出處理決定、執行到位并保存相關檔案資料。
第十五條 ?移送行政執法案件材料應當包括:
(一)案件線索移送函(表);
(二)案件取證記錄及照片、視頻;
(三)初步證明違法行為實施情況的相關證據材料;
(四)其他與違法行為相關的需要移送的材料。
一份案件線索移送函(表)只能記載一個案件。案件線索移送函(表)應當載明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違法事實、需移交材料及目錄清單,經行業主管部門加蓋公章后書面移送。
第十六條??行業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涉嫌違法行為的,經調處后仍未改正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移交綜合執法隊伍;因調查核實等客觀原因確需延長移送期限的,應事先告知有管轄權的一方,但移送期限最長不超過7個工作日。情況緊急的,應在24小時內完成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一方。
第十七條 ?受移送單位應在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將受理情況書面回復案件移送單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按相關法定程序予以辦理,并在結案或依法終止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案件移送單位書面回復處理結果。不屬于本單位職權范圍的,案件材料接收單位應將案件依法移送有權處理部門,不得直接退回原移送單位,并將移送情況書面回復原移送單位。
第六章??舉報投訴信訪處理
第十八條??行業主管部門和綜合執法隊伍應向社會公開其投訴舉報受理窗口、電話等信息,依法接受社會監督。對于來電、來訪等舉報投訴信訪事項,適用首問責任制,由率先接到舉報、投訴、信訪的部門作為第一責任人予以受理,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行業主管部門受理的,應及時組織核查,未發現違法行為的,直接予以答復;對舉報、投訴、信訪中明確涉及違法或者經核查后涉嫌違法的,應形成相應的書面材料移交綜合執法隊伍處理,及時告知投訴、舉報、信訪人案件移交情況,由綜合執法隊伍根據案件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給投訴、舉報、信訪人。
第二十條??綜合執法隊伍受理的,應及時組織核查,未發現違法行為的,直接予以答復;涉及行業主管部門日常監督事項的,應當形成書面材料移交行業主管部門處理,及時告知投訴、舉報、信訪人案件移交情況,由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案件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給投訴、舉報、信訪人;依法應實施行政處罰的,由綜合執法隊伍及時立案查處,并將案件處理結果及時抄告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反饋給投訴、舉報、信訪人。
第二十一條 ?群眾直接或者間接通過紀委監委熱線、信訪系統、12345便民管理服務等途徑反饋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如無法判定是否涉及違法行為或者不涉及違法行為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核查后按前述規定處理;如明確涉及違法行為的,移交有管轄權的綜合執法隊伍或者相關部門查處。
第七章??執法協同配合
第二十二條??行業主管部門、綜合執法隊伍應加強執法協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綜合執法隊伍可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案情,商討對策,共同組織聯合執法檢查或聯合整治行動。行業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管過程中,需要綜合執法隊伍參與配合的,要向綜合執法隊伍出具書面通知,情況緊急的可事先告知,事后補辦書面手續,綜合執法隊伍應及時派員到場處置。綜合執法隊伍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需要行業主管部門認定、技術鑒定或提供咨詢意見的,應向行業主管部門提交執法協作文書,行業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文書后5個工作日內書面作出明確的結論性意見;情況復雜的,可適當延長反饋意見期限,但反饋期限最長不超過10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行業主管部門與綜合執法隊伍應建立雙方聯合會商制度,定期通報有關情況,研究解決協作配合的重大事項,協調解決有關監管和執法過程中遇到的普遍性問題等,協調部署專項整治行動,推進重點聯合執法工作。行業主管部門與綜合執法隊伍發生職責分工爭議,由雙方對違法行為先予協同處置,再按照統一效能、權責一致、不推諉、不扯皮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區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四條??建立行業主管部門與綜合執法隊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形成應急處置合力。行業主管部門或綜合執法隊伍發現有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以及違法行為正在進行、證據可能滅失等緊急情形的,應第一時間進行現場處置,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最大限度避免危害后果擴大,同時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現場證據,按規定移送有權部門查處或通知相關部門到現場聯合執法。對發現的重大案件線索,原則上由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綜合執法隊伍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處理。
第八章??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條 ?行業主管部門和綜合執法隊伍應加強工作聯系,建立聯絡員制度,負責具體工作的聯系、對接;建立健全信息銜接機制,相互及時通報相關行政許可、監督管理、違法行為的處理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 ?行業主管部門和綜合執法隊伍應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形成信息互通、資源共享、相互監督機制,及時相互抄送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執法標準、法規解釋、業務培訓信息,以及上級行業主管部門出臺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和行政執法動態信息。
第二十七條 ?行業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及時抄告或通過業務系統共享給綜合執法隊伍;綜合執法隊伍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要及時抄告或通過業務系統共享給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綜合執法隊伍在查處案件過程中,發現有重大隱患、違法行為多發領域和環節的信息,應當及時告知行業主管部門,作為行業主管部門加強日常監管的重要內容;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綜合執法隊伍,針對違法違規頻次、違法行為嚴重程度等情況建立不同的監管事項清單,采取相應措施,增強執法監管力度。
第二十八條??區級行業主管部門應負責牽頭收集本領域、本行業的執法信息數據,定期上報市級行業主管部門。綜合執法隊伍應積極配合做好執法數據統計、共享和抄送,確保執法數據真實、完整、有效。
第九章??業務培訓
第二十九條??區司法局牽頭、行業主管部門積極參與梳理行政執法事項和法律法規依據,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執法事項,并組織編寫教程和案例。加強綜合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區司法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教育培訓,整體提升執法人員素質能力。
第十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綜合執法隊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依法移交的案件、不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或拒不履行協作配合義務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議綜合執法隊伍依法糾正;綜合執法隊伍拒不糾正的,將有關情況抄送區紀委監委機關處理。行業主管部門不依法履行政策標準制定、行政審批、協調指導和源頭監管、批后監督職責,拒不履行技術支撐、信息共享、執法協助等協作配合義務的,綜合執法隊伍應當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建議,行業主管部門拒不糾正或采取補救措施的,應當將有關情況抄送區紀委監委機關處理。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業主管部門與綜合執法隊伍行政執法協作配合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